犯罪人意识到他的财产大大超过其合法收入,他知道其真正来源,知道他们有义务说明,并知道他们不这样做会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责的完整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贪污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对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完整性。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财产来源,该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充分说明来源的行为。
问题1:如何识别“持有者不能解释来源”?
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中指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来源不明”包括以下情形:
(一)犯罪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二)犯罪人所称财产来源未经司法机关核实;
(三)犯罪人所称财产来源由于缺乏具体线索等原因无法核实;
(四)司法机关可以排除存在来源合理性的可能性。
对于那些能够说明来源的人,不管是否合法,都应该排除。
问题2:如何计算差额财产部分的金额?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通过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得到证实的有真实数额来源的所得。
在具体分析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把自己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认为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销售收入。
(2)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结构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相关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情况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不同收入。
(3)为了更加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都是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合理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出现计算。
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必须注意到:
(1)应制定计算收支的标准。 有证据核实的,以事实为标准;经常项目难以核实的,参照统计部门抽样调查金额的计算标准。
(2)会计核算应遵循实事求是、审慎原则。 在计算收入时,应以收入高低为原则;在计算支出时,应以收入高低为原则;在收入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核算。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因素方面
(一)犯罪的形式和内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形态在学术界没有争议,一般认为只有故意才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有学者认为,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我们同意这一观点,但有些学者对故意不赞成的具体内容提出了看法。例如,一些学者认为,持有大量来源不明财产罪的直接故意认知要件是行为人必须意识到部分超出了财产的合法收入,意志因素是行为人除了合法收入之外还想继续拥有非法收入。
我们认为,认知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及其危害性的认识,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危害结果的态度。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知要件是,犯罪人意识到他的财产大大超过其合法收入,他知道其真正来源,知道他们有义务说明,并知道他们不这样做会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责的完整性;意志的要件是,犯罪人不希望说明他们自己的无法解释的行为,导致他们的大量财产来源不明。
(二)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许多研究学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目的是拥有巨额财产或获得财物。我们认为,这种思想观点是不正确的。犯罪主要目的指行为人需要通过犯罪行为所想达到的结果。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人明知自己不说明财产进行真实数据来源,就会构成犯罪,其巨额财产就会被追缴,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说明的必然结果就是巨额财产的丧失,那么说行为人拒不说明的目的是继续拥有巨额财产,岂不荒谬?
事实上,行为人拒不说明的目的是想掩盖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其动机无非有两种不同情况:一是逃避更重的惩罚。因为其巨额财产是通过其他相关犯罪行为所得的,说明真实来源,会受更重的处罚。这是绝大多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人的动机。二是出于个人隐私,这是极少见的,如有些人的巨额财产是通过影响极其卑鄙的,甚至出现违背人伦的手段获得的。其宁愿坐牢,丢失财产,也不愿说出财产的真实来源。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介绍贿赂就是我们利用各种手段,在行贿人和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起中介作用,进行牵线搭桥,促成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贪污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