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动态:贪污罪辩护律师讲解贪污罪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指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人”的规定。 进一步的澄清不是对刑法的修改。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贪污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为了正确贯彻这一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6月5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的通知》指出,根据该解释,检察机关利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该解释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直接受理,分别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涉嫌贪污罪、侵占罪、受贿罪立案侦查。

  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根据《解释》等相关法律,严格把握界限,准确认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职务活动是否属于《解释》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正确把握刑法第382条、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第384条规定的侵占罪、第334条规定的侵占罪。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由此,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原则上只有在受政府委托从事上述工作,协助政府行使一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权时,才能将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待。作为特殊主体,只能构成与上述职务活动相关的职务犯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需要通过伪遣国家政府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一个国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员技术职务并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分析如何选择适用相关法律环境问题的答复》指出,行为人能够通过使用伪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证件担任我们国家社会工作服务人员专业职务以后,又利用不同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网络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安全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该规定,通过伪造国家审计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中国国家教育工作岗位人员职务的,在刑法上也应当认定为我国国家建设工作设计人员,可以学习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和渎职罪的主体。

  在主观方面,贪污罪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应当指出,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仅仅是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和享有公共和私人财产,而且还包括第三方的非法占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利用自身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经济条件也应认定是利用这些职务上的便利,因为这与单纯利用各种工作上的便利是不一样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贪污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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