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利用自身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经济条件也应认定是利用这些职务上的便利,因为这与单纯利用各种工作上的便利是不一样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贪污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贪污罪的客体
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第1条明确指出,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关于贪污罪中“利用职务”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处理当前经济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试行)》中作出了如下明确具体的解释: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用职务上管理、处理公共财产的便利履行公共职能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补充规定》中的规定,《刑法》规定,贪污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构成。 将“负责公共财产管理的人”一词改为“国家代理人”,并将《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一词的范围改为“国家代理人”。
上述司法解释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定义能否继续适用,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制定“立案标准”的过程中,建议在立法上对贪污罪主体进行限制性修改,明确“职务使用”。
职务上的便利问题也应尽量缩小其范围,只有通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权力的才属于我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利用不同职务没有形成方便生活条件的不能认定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大多数人认为,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宜限制过窄,对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利用自身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经济条件也应认定是利用这些职务上的便利,因为这与单纯利用各种工作上的便利是不一样的。经过不断反复斟酌,《立案标准》规定:…利用相关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所谓主管,是指国家发展工作服务人员不具体主要负责经手、管理提供公共财物,但依其职权范围方面或者其他职务地位更加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情况或者老师以其他方式能够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在其主管会计期间,对公共财物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者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这种风险管理的期限结构一般来说较长,管理能力人在经营管理实践期间对管理的公共财物具有处置权。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流转事务的权限,经手人虽然不负责城市公共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但对公共财物具有一些临时的控制权。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利用自身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经济条件也应认定是利用这些职务上的便利,因为这与单纯利用各种工作上的便利是不一样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贪污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