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监督、处理、管理公款方面的便利,或者对负责、处理、管理公款的人进行隶属、制约。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贪污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挪用公款罪的客体
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即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公务员行为的完整性。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学生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信息使用,进行一些非法经营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存在较大、进行一个营利组织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如何确定“利用职务便利”
在刑法领域,对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要件的认识有以下几种观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监督、管理、处理公共财物的权力和便利,即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某种权力所获得的好处。
(2)“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可以利用学生自己企业主管、管理、经手、保管公款的便利生活条件。
(3)“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监事的条件,处理和管理职务关系形成的公募资金。
以上三个观点将利用工作的便利性来理解基于工作的关系和公款的管理、处理、管理。应当说,公款的主管、处理和管理是贪污者常见的工作方便,这些工作方便往往是合法的工作方便,属于工作方便的范围,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人没有管理、处理和管理公款的权力,而是滥用对主管、处理和管理公款的人的下属和控制权,为了达到挪用公款的目的,也应当利用这种情况为挪用公款的官方行为提供便利。
我们认为,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监督、处理、管理公款方面的便利,或者对负责、处理、管理公款的人进行隶属、制约。所谓隶属关系,是指一个单位内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或者下属单位内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被管理、被领导、被领导的关系。
所谓制约关系,是指行为人虽然不直接领导和管理他国家工作人员,但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可以派生出对他国工作人员行为的约束力。如果只是行为人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了其他国家的工作人员,而不能从根本上限制其他国家的工作人员,则不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不同行为人对公款的关系,可以将利用技术职务便利主要分为:利用对公款的占有很大可能性的职务便利、利用对公款的控制风险可能性的职务便利、利用对公款的干预可能性的职务便利。
第一,所谓企业利用对公款的占有更多可能性的职务便利,即利用学生本人通过职务所形成的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从而对公款有可能需要进行市场占有,正因为其有占有公款的可能性,才有可能将公款挪出,按照其意志方面进行研究使用、支配。
第二,所谓合理利用对公款的控制发展可能性的职务便利,即本人认为虽然不直接相关经手、管理存在公款,但是同时由于我国职务之间关系国家有权调拨、支配、处分公款,即有权要求控制系统直接投资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人,从而对公款问题进行分析直接成本控制。
第三,所谓有效利用对公款的干预可能性的职务便利,即行为人服务虽然我们不具备对公款的占有一定可能性、控制实现可能性,但由于其所必须具备的职务设计条件,让隶属于他的或受他制约的下级政府单位或个人挪用公款归本人或他人学习使用,从而对公款的使用有进行教育干预的可能性,按照其意志选择使用、支配公款。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监督、处理、管理公款方面的便利,或者对负责、处理、管理公款的人进行隶属、制约。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贪污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