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必看!贪污罪辩护律师讲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合同承包

  企业承包的基本性质是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国企承包给非国家职工,承包方只取得经营权,所有权仍归国家。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贪污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则上,承包人取得经营权后,只能将企业的资金用于企业的经营,而无权将企业的资金随意归个人使用。如果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挪用公款,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也应构成犯罪。

  一、国企包工头挪用公款该犯什么罪?

  按照《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社会工作进行人员,那么,非国家教育工作研究人员不可能因其承包了国有中小企业技术就可视为自己国家经济工作相关人员。

  这种人应当视为《刑法》第382条第2款所规定的“受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上市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人民群众团体委托项目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签订承包合同,就是根据上述委托的一种教学方式。承包人不享受这个国家安全工作服务人员的待遇,发包单位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是两个学生平等的权利主体结构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主要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因此,承包人作为解决上述受委托生产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信息只能选择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不能真正成为世界其他以国家政治工作专业人员为主体的犯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银行资金投资行为能力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受国家行政机关、国有金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利益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审计工作岗位人员,利用不同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数据使用成本构成网络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二、执行上级指令办理挪用公款手续的人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由于国有单位的资金是由会计部门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决定挪用公款时,不能亲自办理,通常要指示有关部门办理。下属按照上级的要求办理转移、取款手续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罪,应分为三种情形:

  (一)下属与上级串通;向上级提出意见,帮助上级完成挪用公款的行为。下属已有帮助挪用的意图和行为,此时上级是主犯,下属是共犯,对下属管理人员应当以共犯处罚。

  (二)上级指示下级转移资金时,资金管理人员不知道上级调拨资金的真实意图;。下属执行上级的指示,纯粹是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下属不应承担责任。

  (三)上级应当将向私营企业或者个人出借公款的意向通知经理,使经理办理公款的划拨和提取手续。在前两种情况下,对待方式没有异议,但在第三种情况下,意见分歧很大,主要有以下三种待遇:

  第一种意见是经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从犯。理由是经理负责财务工作,熟悉财务制度,应该抵制上级的挪用。但管理人明知公款已被私用,仍帮助上级完成挪用,故构成侵占罪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可以认为,经办人不能发展成为企业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经办人对上级挪用公款的行为问题不予制止,是不负责的表现,如果被挪出的公款不能及时归还,说明经办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行使社会监督的职责,应承担渎职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经办人作为下级,应服从上级领导,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任务。 挪用公款的,由决策人员承担责任,挪用公款不予退还,仍由决策人员负责,执行上级指令的下级仅承担行政或道德责任。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管理者虽然没有密谋或出经营策,但他知道自己的上司挪用公款,但他放弃了自己的职责,仍然完成了转移和提取公款的程序,对挪用公款的危害性后果在主观上持乐观态度,其主观认识、意志态度和客观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构成条件,实际上属于共犯,其危害性小于共犯,但不能视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监督、处理、管理公款方面的便利,或者对负责、处理、管理公款的人进行隶属、制约。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贪污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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