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的手段包括挪用、盗窃、诈骗等手段。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贪污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1.侵吞手段
侵吞,是指行为人因职务之间关系进行合法企业持有一个公共管理财物,应当上交而不上交,或者我们应当通过下发而不下发,非法转归已有研究或者其他第三者所有。例如,财会工作人员以及收款不入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可以收缴赃物或罚没款,应交公而不交公,中饱私囊;将公家交给本人主要使用的公共服务设备、器具非法据为己有;受单位指派向他人或单位转送财物,从中截留归己;等等。有的人用欺骗技术手段掩盖侵吞公款的事实,仍应认定为侵吞公款。
2.窃取手段
盗窃手段,也称盗窃手段,是指对公有财产的人员进行官方保管,其对非法财产的保管为现有,即“监狱盗窃”。例如,一个出纳员从他保管的保险箱里偷钱。盗窃手段与盗用手段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已经受到法律的管理和控制;区别在于,盗窃只是指从事保管公共财产和财产的职务、利用保管公共财产的便利以及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工作人员。
3.骗取手段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获取其他工作人员管理的公共财产,并非法侵占的行为。例如,伪造单证骗取单位公款,用私人购买的货物发票在单位报销。
4.其他手段
腐败手段多种多样,法律上不可能一一列举,所以用其他手段概括。现在有些人用改制的办法贪污公款,这是一种“另类”的腐败。
5.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典》第91条,公共财产包括: 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通过社会捐赠或专项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财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有财产,视为公有财产。此外,根据《刑法》第394条,在国内公务活动过程中或在外交接触中收到的礼物也可构成腐败犯罪的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贪污罪论处。可见,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产也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需要进行研究的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保管的私人财产,能否发展成为贪污罪的对象呢?
《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上市公司、企业、集体经济企业和人民群众团体进行管理、使用情况或者其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文化财产论。”该规定中没有“国有事业发展单位”,那么,在国有事业工作单位中管理、使用方法或者通过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能否以公共财产论,能否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呢?
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运输的私有财产,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因为这个国家的私有财产如果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管理、使用、运输的国有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私有财产的损失实质上等同于自身财产的损失。因此,国有事业单位在管理、使用和运输中的私有财产应当视为“单位财产”,可以作为腐败犯罪的客体。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利用自身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经济条件也应认定是利用这些职务上的便利,因为这与单纯利用各种工作上的便利是不一样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贪污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