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书面代理遗嘱是否有效和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房产继承律师一起看看吧。
论代理遗嘱的效力
遗嘱系被继承人对其名下财产安全作出处分的重要工作表现不同形式,法律法规规定了代书遗嘱制度,是为了使被继承人在其发展自身经济条件受限的情况下,同样我们可以通过行使订立遗嘱的权利。但也存在正是学生因为代书遗嘱并非由被继承人本人设计制作技术完成,法律才要求代书遗嘱内容必须建立符合中国一定的形式构成要件。
为确保遗嘱能充分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就是表示,亦为了社会保障各继承人的合法用户权益,法院在审核代书遗嘱时,应兼顾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有效性。
在这种情况下,书面遗嘱提供的上诉人由律师证人填写,作为书面遗嘱证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描述了遗嘱的整个制作过程,遗嘱的证人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遗嘱的有效性有关。然而,本案中的证人证书存在两个缺陷: 一是证人身份不一致; 二是遗嘱中未见继承人印记中提及的证人证书。
鉴于上述缺陷涉及律师所见证的事实是否与客观事实一致,即使遗嘱上的签名确实是由继承人本人签署的,其形式也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医院难以确定遗嘱的有效性。
对于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资料,上诉人认为是有记录的遗嘱,能够证明书面遗嘱的效力,法院难以受理的原因有:一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上诉人没有提供有关证据证明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书由于录音遗嘱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确定录音遗嘱有效性的依据。 二是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资料是经有关公司追回后取得的。
根据公司出具的信息声明,可以看出上诉人提供的录音是经过技术处理获得的,而不是原始录音。 因此,法院很难确定这份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诉人对此有上诉意见,法院很难支持。
至于上诉人所提供的律师与被继承人的谈话笔录,因本案系争遗嘱的制作一个过程管理存在问题之前我们所述的瑕疵,该笔录亦不能没有单独发展成为代书遗嘱可以有效地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遗嘱无效,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关于代表作者的遗嘱效力的上诉意见,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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