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的处罚是怎样的?跟着刑事辩护律师一起学习

  从罪刑法定基本原则问题出发,犯罪以及未完成主要形态的刑事法律责任也必须是法定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既遂类推”的技术渊源

  按照企业一般的理解,刑法分则各罪(特指具有故意实施犯罪)的罪状与法定刑是对犯罪既遂的规定,刑法分则各罪并未对犯罪人员未完成工作形态的法定刑可以作出明确规定。从罪刑法定基本原则问题出发,犯罪以及未完成主要形态的刑事法律责任也必须是法定的。那么,犯罪进行未完成形态的刑事社会责任是如何能够实现法定化的呢?对此,立法者在刑法总则没有设置“比照既遂犯处罚”规定,通过我们借用我国刑法分则既遂犯罪的法定刑,得出一个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法定刑,由此中国实现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管理处罚的法定化。这便是“比照既遂犯处罚”在立法提供技术上的由来。

  从该条款的规定来看,似乎只有预备犯、未遂与完成犯相比才应该处罚,中止犯与完成犯相比不需要处罚。 但这只是一个虚假的形象,实际上,中止犯的处罚必须按照既遂的规定执行。 首先,中止犯的处罚必须合法,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在这一点上,暂缓犯与预备犯、未遂没有区别。 如果不比较既遂的刑罚,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就不可能合法化。 具体而言,当中止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时,如果不与既遂的刑罚相比较,就无法确定中止犯罪应当减轻何种法定刑罚。 其次,中止犯的刑罚应当参照既遂的刑罚来执行,但这不足以实现犯罪与刑罚的平衡,因为中止犯的刑罚不仅应当轻于既遂。 与情节相同的犯罪未遂,甚至是情节相同的预备犯相比,应当轻一些。 因此,为了准确反映中止犯的这一特征,刑法第24条并未出现“与既遂相比”的字样。

  (二)“按既遂处罚”的含义

  与既遂犯罪类比处罚,是指对既遂犯罪适用法定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司法实践而言,法官在处罚犯罪未完成形态时,可以采用以下思路:

  (1)在可罚性的前提下,未完成形态犯了什么罪,应当适用刑法的哪一条?

  (2)考虑未完成的行为构成既遂的犯罪,应当适用哪种法定刑(量刑幅度)进行处罚?

  (3)在适用法定刑范围(量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综合考虑未了结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而修正基准刑,可以获得宣告刑。这样,就完成了对“既遂犯”的整个处罚过程。

  因此,对犯罪既遂的类推处罚是指适用犯罪既遂的法定刑,在罪刑均衡原则的指导下,完成未完成形态的合理处罚。

  既遂犯的法定刑常常有数个量刑幅度,对犯罪未完成形态教育应当通过适用哪一量刑幅度信息进行管理处罚呢?例如,盗窃未遂应受刑罚处罚时,是选择“数额存在较大”作为一个基准刑,还是我们选择“数额巨大”作为一种基准刑?再如,行为人意图重伤他人,但所实施的伤害自己行为问题未能伤及被害人时,是适用故意伤害罪基本犯的法定刑,还是需要适用研究结果加重犯(重伤)的法定刑?

  “除了有具体教学目标的盗窃、已经做完这些具体分析数目的假账的贪污等情况发展之外,在许多社会经济环境犯罪相关案件中,行为人的故意的内容是概括的,如果公司财物尚未到手,很难说他可能会得多少,所以学生缺乏对于实在的比较重要内容,所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际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是很难直接适用的,这种学习情况在处理技术经济活动犯罪案件中将会成为常见。”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于未完成犯罪形态适用的量刑范围,应当是未完成犯罪形态顺利发展为完成犯罪形态时适用的量刑范围。 以抢劫罪未遂为例,如果抢劫罪既遂,又发生数额巨大的抢劫罪,应当对抢劫罪未遂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减轻或减轻处罚。

  当然,在实践中,问题不会那么简单,因为即使未完成形态发展顺利,结果也可能有不确定性:行为人意图抢劫,如果抢劫装甲,装甲可能有3000元;如果抢劫B,B身体可能有500万元;如果抢劫C,C身体可能有2000万元;如果抢劫D,D可能没有钱。行为人在寻找抢劫罪的对象时,在被俘时尚未决定是否抢劫A、B、C、D,行为人的抢劫犯罪预备罪应适用《刑法》中的哪一种刑罚?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区分情况:

  1.如果能够根据犯罪人采取的手段和行为对象确定既遂结果,则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定既遂结果进行量刑。当行为人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时,可以制定一般的成就结果。例如,在上述案件中,如果犯罪人已经确定抢劫目标,准备抢劫 C,应按抢劫20万元的法定刑罚处罚,因为在确定目标后,犯罪人客观上抢劫20万元的可能性很大,侵犯了他人20万元的财产利益,且犯罪人有主观意图(不仅抢劫了大量财产,而且不能抢劫大量财产) ,因此,对被告抢劫罪按20万元的量刑范围处罚是恰当的。此外,当行为人打算严重伤害他人并向受害人投掷浓硫酸时,受害人拼命抓住装有硫酸的瓶子,因为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应根据严重伤害的刑罚轻重对行为人进行惩罚。

  2.根据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和行为所针对的对象等因素,既遂结果不能确定,有多重结果的可能性,也不能确定最终结果是什么,在这个时候,应当遵循“事实不清应当有利于被告人认定”的原则,即结果较轻,应当与一级量刑范围内已完成的犯罪相比较,以惩治未完成刑事犯罪。

  既遂结果我们无法被特定化,主要原因是他们作案目标管理不明确。例如,上例中行为人尚未进行明确自己抢劫甲、乙、丙还是丁时就被抓获,这样,自然就无法通过确定其可能的抢劫数额,故应以《刑法》第263条第1款“三年以上就是十年达到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影响量刑幅度以基础,同时可以适用预备犯的规定,来确定行为人的宣告刑。

  再如,行为形成人入室盗窃,并无明确的盗窃对象,室内有电视、冰箱、珠宝、现金等财物;一般社会情形下小偷不会发生盗窃电视、冰箱这些产品体积变化较大的财物,因为只有这样学生容易出现导致中国盗窃罪行败露;对于我国珠宝、现金等财物,一般企业分别藏在各种不同的地方,小偷未必都能及时发现问题这些传统珠宝与现金;在这种发展情形下,不能以室内设计所有的人财物的价值总和来计算能力可能存在盗窃的数额;当行为人没有什么都未偷到或者仅偷了几百元钱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具有法律追究刑事风险责任的必要,则应严格按照《刑法》第264条第1款起点刑作为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量刑幅度。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既遂结果我们无法被特定化,主要原因是他们作案目标管理不明确。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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