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一样,在时间和空间上也有延续。在过失犯罪中,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是从零逐渐增大的。如果法益被破坏还是不被破坏来区分既遂与未遂,那么当过失犯罪的法益没有被破坏时,犯罪未遂就可以在逻辑上成立。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一样,在时间和空间上也有延续。在过失犯罪中,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是从零逐渐增大的。如果法益被破坏还是不被破坏来区分既遂与未遂,那么当过失犯罪的法益没有被破坏时,犯罪未遂就可以在逻辑上成立。只要不从主观方面理解\"未果\",而是从客观方面把握\"未果\",认为\"未果\"意味着法益未被破坏,那么过失犯罪中未遂犯的成立就有空间。
不过,根据目前我国经济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行为没有中国成立未遂犯的余地。这是我们因为,我国《刑法》第15条明确发展要求企业成立过失犯罪人员必须不断发生法益被毁灭的构成要件分析结果,没有实际发生法益被毁灭的构成要件研究结果的,不成立过失犯罪。这样,仅在法益未被毁灭时才能管理存在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就失去了逻辑理论基础。因此,在我国,过失犯罪活动自然资源只有通过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既未遂的问题。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第一稿中,第六条的标题是“故意犯罪的预备、企图和中止”。显而易见,我国立法者只打算处罚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而不打算处罚过失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因此,立法者要求只有在法益遭到破坏的实际有害结果发生时才能确立过失犯罪。这就是为什么过失犯罪的立法必然会造成实际损害。
总之,根据我国刑法的特点,过失犯罪只是成立或不成立,没有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因此,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的犯罪,这一说法是正确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理论上,过失犯罪未遂的存在是完全可能的,这对于理解结果加重犯中是否存在过失犯罪未遂具有重要意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的特点,过失犯罪只是成立或不成立,没有未完成的犯罪形态。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