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刑事辩护律师讲解伪证罪的相关问题

  伪证罪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和司法权的正常活动,是一个复杂的客体。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但也有人认为,并非所有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瞒犯罪证据的伪证罪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必然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者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教唆、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唆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的性质不同,伪证罪妨害诉讼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同,所以不能以伪证罪直接处罚以伪证罪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的人。伪证罪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但实际无辜的人。

  伪证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在刑事技术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作用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通过隐匿罪证的行为。

  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制度作了一个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一些不符合社会事实就是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企业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历史事实进行真相,毁灭相关证据,将应该可以提供的证据问题予以隐匿。

  所谓与案件有重要经济关系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信息是否能够构成网络犯罪、犯罪的性质组织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我们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能力影响程度不大,不能以伪证罪论处。至于伪证行为方式是否存在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我国量刑的情节内容予以充分考虑。

  行为人通过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生在进行司法管理机关的刑事诉讼经济活动中,而是在一般社会责任保险事故分析调查数据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文化活动中发生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如《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企业会计信息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公司财务内部会计研究报告,构成网络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主义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我们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共财政教育部门应该予以通报,可以对施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影响负责的主管技术人员和其他学生直接导致责任设计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自己国家发展工作服务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产品或者一些有关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专业人员,并由县级以上这些人民实现政府作为财政资源部门吊销会计行业从业资格证书。”

  第44条规定:“隐匿或者没有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业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成本会计实践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都是人民代表政府积极财政监督部门员工予以通报,可以对不同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人员和其他问题直接承担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这个国家安全工作岗位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时间或者学习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控制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要求政府加大财政政策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伪证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在刑事技术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作用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通过隐匿罪证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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