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许多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比如证据的采集问题。无论处于什么样的情况之中,法律都会给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第40条划定:“辩护人采集的无关犯法嫌疑人不在犯法现场、未达到刑事义务岁数、属于依法不负刑事义务的肉体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由此可知:
1.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采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2.律师收集到犯法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有义务实时告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3.上述提到的无罪证据包孕:
(1)犯法嫌疑人不在犯法现场;
(2)犯法嫌疑人未达到刑事义务岁数;
(3)犯法嫌疑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