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不知增值税公用发票真伪,亦不体贴其真伪,尽量发售图利的情况,均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计算,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1.偷窃、骗取增值税公用发票又发售的,如何处理
偷窃、欺骗增值税公用发票又予以发售的行动是典范的“手法一目标”型的牵连关系,应根据牵连犯从一重惩罚的准绳,以此中的重罪科罪惩罚。现行《刑法》施行前的无关法律说明也是如许划定的,如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惩治虚开、捏造和非法发售增值税公用发票犯法的抉择)的多少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4款规定:“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决定》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售自己盗窃、诈骗得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销售赃物不同,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为销售赃物犯罪要求销售的是他人犯罪得来赃物,而不是自己犯罪得来的。如果是自己犯罪得来的,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2.增值税公用发票有真、有伪,但行为人觉得皆是真而予以发售,如何处理
从理论上讲,科罪要保持主客观相统一准绳,既弗成唯客观论,也弗成唯主观论。第一种观念觉得,应以行为人对增值税公用发票真伪性的客观判定为规范而科罪惩罚,就有失公允。
既然立法划定了非法发售增值税公用发票罪,又划定了发售捏造的增值税公用发票罪,而假如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本人所发售的增值税公用发票的虚假性,仍以非法发售增值税公用发票罪论处,明显违抗科罪准绳。行为人把假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当做真的,属于客观意识谬误。可关于这类客观意识谬误如何处置,立法没有划定,刑法理论也无从解决。
这类为难境界的深层缘故缘由在于立法的在理划定。既然发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非法出售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一样,就根本没有必要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而将其规定为两个罪。立法如此规定或许注意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并发性,但却因此忽略了出售真、伪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并发性,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还是要给这种情况一个定论的。
我们认为,由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相同,这种情况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累计计算比较适宜。这样,不仅照顾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而且量刑上也能罪刑均衡。
此外,增值税公用发票有真伪,而行为人觉得都是假的予以发售的情形,以及行动人不知增值税公用发票真伪,亦不体贴其真伪,尽量发售图利的情况,均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计算,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法规定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其实就是适用牵连犯理论的结果。但行为人既出售又虚开的行为如互相独立,自然要数罪并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