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诈骗罪的配合犯法中,一旦犯法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元的情形,认定犯罪成立以及主从犯都要比纯自然人共同犯罪或者纯单位共同犯罪复杂一些,更应引起辩护律师的注意。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合同诈骗罪的配合犯罪辩护
因为合同诈骗罪的犯法主体既可由自然人组成,也可由单元组成,是以,在合同诈骗罪的配合犯法中,一旦犯法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元的情形,认定犯罪成立以及主从犯都要比纯自然人共同犯罪或者纯单位共同犯罪复杂一些,更应引起辩护律师的注意。
(二)合同诈骗罪的罪数形状辩护
在合同诈骗罪中,经常伴随着其余一些犯法征象的产生。比方,经由过程私刻印章、虚伪出资等手法,猎取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身份,从而达到合同欺骗的犯法目标。普遍来看,这些手段行为尽管也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相应的犯罪,由于其与合同诈骗罪之间是一种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多数场合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的处罚原理只定合同诈骗罪一罪,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不宜以一罪处理,而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之规定,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尽管在立法上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刑罚设置几乎等同,然由于诈骗罪的法定最低刑为管制,故在理论层面合同诈骗罪应当较诈骗罪更重。但就司法实践而言,司法解释在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入罪条件上对二者采取了不同数额标准,致使容易产生误读。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合同诈骗罪的配合犯法中,一旦犯法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元的情形,认定犯罪成立以及主从犯都要比纯自然人共同犯罪或者纯单位共同犯罪复杂一些,更应引起辩护律师的注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