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攻击的锋芒指向所有积极参与者,必然导致过度攻击的滥用,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策划、发起、设立、指挥传销组织,或者策划、决策、指挥、协调传销组织活动的极少数人。他们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占据核心地位,对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起着关键作用。在我们看来,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了传销活动参与者的贪婪。
如果将攻击的锋芒指向所有积极参与者,必然导致过度攻击的滥用,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此外,这一规定不会纵容那些少数积极参与者。积极参加但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的,仍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企业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而且对于行为人具有主观上通常有通过一个传销犯罪活动信息骗取财物、非法集资行为或者没有其他管理方面的目的。尽管《刑法修正案(七)》在界定传销时使用了“骗取财物”的表述,但是从实际情况发生的传销经营活动看,“骗取财物”并不是传销的唯一研究目的,因此,不能将学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目的不仅仅限于诈骗财物。
例如,2006年10月,胡某交纳1700元人民币可以加入中国美国某网络技术公司。取得会员服务资格后,胡某发展提供会员180人,涉案金额70万元。
该网络平台公司需要采取的具体实践操作学习方式是:投资人资金投入1700元人民币(折合200美金),即可实现成为影响该公司会员,在该公司网站上取得“黄金户口”,该公司员工每天返利20.4元人民币,投资越来越多返还的比例水平越高。发展1~3名新会员即可按新会员交纳的投资项目金额数据提取10 010作为绩效奖金;发展4~6名新会员,按投资交易金额提取12%作为教师奖金;发展7名以上新会员,按投资融资金额提取15%作为工作奖金。
后该公司使用网络系统关闭,投资人无法取回投资款本息。此案是一起努力通过我们利用我国互联网环境进行分析网络传销、从事各种非法集资活动的典型案件。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传销过程中,行为人还可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来达到目的。因此,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权益也可能成为本罪的选择性对象。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