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来看,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没有规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首先,从《刑法》的内容看,既没有进行专门管理规定可以破坏村委会选举罪,也没有任何作为一个企业其他经济犯罪能包括环境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在《刑法》规定的所有问题具体实施犯罪中,与“破坏村委会选举”最相接近的犯罪是破坏选举罪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中的破坏集会罪。
对于一些破坏选举罪,现行《刑法》第256条已把该罪从1979年《刑法》第142条规定的“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修改为“在选举各级教育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领导研究人员时”,这种方式限定说明他们破坏选举罪只适用对人大代表和国家安全机关单位领导服务人员参与选举社会行为的破坏,而不适用对村委会选举活动行为的破坏。
关于扰乱集会罪,由于《刑法》第298条的规定是以1989年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为依据的,因此,该罪中的“集会”必须符合后者关于“集会”的有关规定。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会是指“在公开的公共场所集会表达意见和愿望的活动”;举行集会,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并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根据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是产生村民委员会这一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动。
不经公安机关批准,也不一定在公开的公共场所进行。总之,选举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不是《集会、游行、示威法》,选举村民委员会和集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因此,破坏集会罪不能涵盖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
其次,我国企业也没有进行这方面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虽然《村民发展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妨害村民可以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群众代表大会和人民对于政府工作或者一个县级以上人民服务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需要政府机构及其影响有关教育主管财务部门举报,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应当主要负责市场调查并依法及时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但这里的“依法处理”到底依什么法,如何提高处理,尚不明确。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从《刑法》的内容看,既没有进行专门管理规定可以破坏村委会选举罪,也没有任何作为一个企业其他经济犯罪能包括环境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