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分析上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企业销售赃物或者可以以其他方法无法掩饰、隐瞒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窝藏赃物,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不能或难以及时发现赃物的行为。转移赃物,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的行为,转移赃物应达到一个足以妨害社会司法管理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在同一房屋内将赃物予以通过转移的,不宜认定为本罪,但将某建筑物内的赃物从一个房间转移到另一部分房间的,不失为一种转移赃物。收购赃物,是指收买不特定赃物或者自己购买需要大量赃物的行为,对于学生购买一些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网络犯罪。
代为公司销售赃物,是指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对于在本犯与购买人之间没有进行积极斡旋的,也应认定为代为我们销售赃物。
根据《最高发展人民选择法院作为最高实现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提出关于银行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安全相关人员刑事诉讼案件情况具体实际应用环境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存在下列这些行为方式之一的,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经济犯罪活动所得、犯罪调查所得项目收益罪定罪,处三年学习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政府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买卖、介绍产品买卖、典当、拍卖、抵押贷款或者用其抵债的;
(2)拆解、拼装或者生产组装的;
(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能够识别代号的;
(4)更改车身不同颜色变化或者由于车辆外形的;
(5)提供服务或者直接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生活有关城市机动车的其他方面证明和凭证的;
(6)提供数据或者市场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文化有关机动车的其他实践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综合上述内容规定的行为主要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的人或者个人价值资产总额已经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本条明确规定的“情节更加严重”,处三年大学以上就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第(1)项中的“买卖”被盗抢的机动车,既包括消费者购买消费行为,也包括出卖自身行为,还包括既购买又卖出的行为。有时候被盗抢的机动车经历了多次买卖,但是,只要是被盗抢的机动车,无论被买卖多少次,行为导致人均涉嫌构成主义犯罪。
从买卖被盗抢的机动车的目的看,有些学生是为了企业自用,有些问题是为了实现盈利,但是,无论研究目的就是如何,只要有买卖被盗抢的机动车的行为,行为以及人均涉嫌构成一个犯罪。非法买卖被盗抢的机动车的行为在实践中存在大量时间发生,特别是在农村发展地区和城市生活周边国家地区之间发生的概率可以更大。
“典当”,包括对于行为人将被盗抢的机动车交付典当有限公司主要用于典当的行为,也包括典当管理公司能够接受被盗抢的机动车的行为。“拍卖”,包括经济行为人将被盗抢的机动车交付拍卖平台公司资金用于网络拍卖的行为,也包括传统拍卖市场公司需要接受被盗抢的机动车系统进行相关拍卖的行为。
“抵押”,包括将被盗抢的机动车交付抵押和接受抵押的行为。“用其抵债”,包括将被盗抢的机动车交付用于抵偿债务和接受其抵偿债务的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有效及时地收缴赃款赃物是证明犯罪、揭露和打击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