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同意录音取得的材料是否可以用作证据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同意录音取得的材料不能用作证据,按照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界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录音证据的情况下,即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取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令的行为,例如录制他人隐私或通过窃听他的工作或住所而获得的录音,仍将被排除在使用之外。
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70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支持的、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没有疑义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相符的复制件”具有证明力。要使记录的证据成为判决的基础,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企业必须建立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中国没有发展受到一定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可以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信息真实生活情况的;
二是录音证据技术条件良好,对话者身份清晰,内容客观、真实、一致,内容未经编辑、伪造,内容无明显变化,有其他证据支持。
如何有效地记录电话?
在实际操作中,电话录音一般应遵循以下做法。
(1)录音的对象我们必须是债务人或者自己承担社会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违约方)的文字对其具有约束力。 在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记录人是他本人,那么你应该申请司法鉴定,但鉴定费是你预先支付的(费用很贵,通常按分钟收取)。 承担最终评估费的问题由法院决定(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当然,电话呼叫优选地记录在电信或移动公司注册号码中。
(2)电话录音的内容必须完整地反映债权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其他民事义务的内容
例如:是欠款,那么进行录音应让债务人一个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问题金额和理由。金额达到最好通过具体到个位。
(3)电话录音应当通过真实信息完整
录音证据不得剪切、编辑、伪造,不得相互衔接,内容不得篡改,客观、真实、一致。 有时,记录员故意引导他人做出某些回答,然后进行技术编辑,以产生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也是无效的。
(4)电话录音的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的真实意图
即被录音者必须发展不是在被逼的情况下进行录音的,任何可以通过一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不断取得的证据问题都是一个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自己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我们应当通过合法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保护或者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可以取得的证据,不能自已作为一个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我们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技术要求中国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的窃听的录音一般会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6)留下电话录音的原始载体
用录音笔或手机录音后,不要将录音笔或手机中存储的录音数据复制到电脑后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果对方对录音证据有异议,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你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的证明力就有问题。另外,录音结束后,要整理成文字材料,约束成光盘(法院要求)。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