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和举报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任何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报复陷害罪概念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度构造事情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二、报复陷害罪罪名渊源
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即对报报复谄罪作了明确划定。控告权、申诉权、品评权和告发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力的首要构成部份,遭到国度法律的严峻维护。1979年《刑法》第146条划定:“国度事情职员滥用权柄、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品评人实施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保留了1979年《刑法》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规定,基本未作变动。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肯定罪名的划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依据1997年《刑法》第254条划定了“报报复陷害罪罪名。
三、报复陷害罪客体
本罪侵占的客体是国民的民主权力和国度构造的失常举止。《宪法》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划定:“中华国民共和国国民关于任何国度构造和国度事情职员,有提出品评和倡议的权力;关于任何国度构造和国度事情职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无关国度构造提出申说、指控或许检举的权力,然则不得伪造或许污蔑究竟举行诬陷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宪法》规定的这些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举报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为了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上述权利的实现,《刑法》对侵犯公民的上述权利的行为规定了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是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本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即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损害的工具,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品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所谓控告人,是指向法律构造和其余党政构造告密、检举国度构造事情职员违法渎职的人。
控告人既可所以普通国民,也可所以国度构造事情职员。所谓申诉人,是指关于本人所受的惩罚不平,向原处理构造或其下级构造提出申说看法,请求转变原惩罚的人;也包括不平国民法院曾经产生法律效能的讯断或裁定,向原审国民法院或其下级国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的人。申诉人其实不限于受惩罚的国民自己,还包括为别人申说的其余国民。
所谓品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点、错误或思想作风,提出批评意见的人。所谓举报人,是指揭发、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这里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并不限于对实施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申诉、批评与举报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仍然构成报复陷害罪。
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犯罪行为,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也构成报复陷害罪。因为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和举报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任何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否则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依据《宪法》第41条的划定,上述控告人、申诉人、品评人、告发人在提出指控、申说和品评看法时,不得伪造究竟举行诬告陷害。否则,不仅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保护对象,如果情节严重,还应当依照《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论处。
四、报复陷害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国度构造事情职员滥用权柄、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品评人、举报人实施报报复谄的行为。详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人必须有报报复谄的行为;第二,行为人必需是滥用权柄、假公济私。
滥用权柄,即国度构造事情职员在本人的权柄范围内非法行使权利,以及逾越本人的职务权限的行为。假公济私,即假借国度构造名义或权利,以正当的方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报复行为与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是不可分离的。报复陷害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被害人工资、奖金,或开除公职、党籍,或降职、降薪,或压制学术、技术职称的评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本罪。例如,行为人对控告人进行身体伤害的行为,就不是滥用职权,因而不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因为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和举报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任何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