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闭幕前,辩护律师提出请求的,侦察构造应该听取辩护律师的看法,并记载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看法的,应该附卷。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刑事诉讼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同时,该法第86、269条也规定,公民检察院检察同意拘系,能够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由此可知,辩护律师在侦察阶段提出律师看法的机遇分别是检察批捕阶段和侦查终结前,提出意见的对象分别是办案的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本文重点先容侦察阶段律师撰写并提交法律看法。因为侦察阶段律师懂得的案情基础来源于犯法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支属的先容、侦查机关的沟通反馈,并不是很全面,不能妄下结论,要根据了解的情况,在几种可能性的事实基础上,依据法律和专业知识,提出问题和建议供办案机关参考,这样辩护效果会更好些。
在侦察阶段,辩护律师主要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主要包括:
(1)对案件统领问题的意见;
(2)案件侦查职员是否应当回避的意见;
(3)对案件中犯法嫌疑人被采用刑事逼迫程序是不是合法、合理以及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4)对案件犯法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等定性问题的看法;
(5)对案件犯法嫌疑人是不是介入、实行涉嫌犯罪事实的意见;
(6)在案件中犯法嫌疑人是不是拥有从轻、加重或罢黜处罚等情节的意见,如自首、立功等;(7)其他法律意见。
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具《立案通知书》之类文书。只为当事人及辩护人开具了《预定接访单》,这曾经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进入复查程序。请求控告人供应并无法律依据的立案通知书,实属勉为其难。
审查构造要自动听取并高度看重律师看法。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请求听取看法,审查构造要及时安排听取。对于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包括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检察人员必须审查,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诉讼律师始终倡议刑事律师应当尽早参与案件的办理,以便捉住关键机遇,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