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有哪些?刑事诉讼律师来讲讲

  在审查告状阶段辩解律师考察取证的内容是与本案无关的资料,主如果可以或许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以及证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行为的证据。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实体问题

  1.犯法嫌疑人的年龄

  依据我国刑法的划定,犯法嫌疑人的岁数对科罪和量刑都有首要影响,假如犯法嫌疑人的岁数处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75周岁等关头岁数高低时,辩护律师要特别注意,当案卷材料有遗漏或者不真实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调查取证。

  2.犯法嫌疑人的肉体和身体状况

  我国刑法对肉体病人的刑事义务才能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许瞽者的刑事义务问题作出了分外划定,犯法嫌疑人的肉体状态和身体状况不但对定罪和量刑产生影响,对办案机关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也会产生影响,因此其是调查取证的一项重要内容。

  3.犯法嫌疑人的身份

  在身份犯的案件中,犯法嫌疑人是不是拥有特定身份间接影响到科罪,如受贿罪、贪污罪、调用公款罪等均请求主体拥有国度工作人员身份。因此,辩护律师在对犯罪嫌疑人身份存在疑义时,应当进行或者申请调查取证。

  4.犯法嫌疑人是不是具有出罪事由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1条划定了合法防守和紧要避险等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此外,还存在被害人批准、合法职务行动、法律行动、自救行动等在实践中能够被接纳的非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如果有证据证实犯法嫌疑人拥有上述违法阻却事由,因其行动不具有违法性,能够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部分证据材料也属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5.犯法嫌疑人是不是属于从犯或者胁从犯

  在配合犯法中,犯法嫌疑人所处的位置分歧、感化分歧,对社会的伤害水平也不尽沟通,因此在科罪量刑时应该差别看待。我国刑法对正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的位置和感化都分手作出了划定,将从犯和主谋犯规定为法定的从轻、加重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辩护律师应当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是主犯、从犯、胁从犯帮助犯或教唆犯,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的权益。

  6.犯法嫌疑人是不是具有未完成罪等犯罪情节

  我国刑法对犯法准备、犯法得逞和犯法停止等几种犯法的休止形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

  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加重惩罚;关于停止犯,没有造成侵害的,应该罢黜惩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以看出,犯罪完成形态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其相关证据是辩护律师在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和调取的。

  7.犯法嫌疑人是不是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量刑情节

  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说明中划定了自首、建功、庞大建功以及坦白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在辩护律师的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和调取相关的证据。

  8.可以或许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其他证据

  在阅卷、会面犯法嫌疑人的过程当中,辩解律师可能会发明侦察构造构成的证实犯法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链条不完整、特定证据的证实力不敷、大概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其他证据等情形。这时,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其他证据进行收集调查,从而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二)程序问题

  当侦察构造、审查构造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存在侵占犯法嫌疑人正当权益的行为时,辩解律师应当及时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和控告。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以便申诉和控告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

  1.非法采用逼迫措施、超期采取强制措施

  辩解律师在阅卷等过程当中应该注重逼迫程序的种类和时间,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非法采取过强制措施或者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应当及时调取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相关证人证言。

  2.非法取证的行动

  我国法律严禁法律构造刑讯逼供和以要挟、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假如辩解律师发明犯法嫌疑人遭到刑讯逼供或者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况,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保留相关证据或者线索。

  3.其余侵占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有大概存在一些其余的侵占犯法嫌疑人正当权益的行动。如非法查抄,非法举行查封、拘留收禁,阻碍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等。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地对相关的证据予以调取和保留,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或者控告提供基础。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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