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犯罪有哪些特殊规定?刑事诉讼律师带您了解

  “责令停止使用后拒绝停止使用”是本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因如下:首先,刑法第288条明确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后拒绝停止使用”应当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之一;其次,本罪是法定犯罪,应当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被责令停止使用后拒绝使用。

  它反映了行为人主观上违反国家规定的心理态度,最后,立法者的规定既符合轻罪的特点,又符合刑法中的限制原则。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被勒令停止使用后拒绝停止使用”是该罪的一个基本要件。究其原因,一是法律规定中对这一要件的描述明确; 二是行为人在实践中往往对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行为的法律性质缺乏认识,往往不将这一行为视为犯罪行为,将“拒绝停止使用后命令停止使用”作为这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反映了行为人明知故犯的主观心理态度。

  包括这一要件在内的这一犯罪有利于保护人权,限制国家的刑罚权力,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因此,缺乏“命令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这一要件,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本罪为结果犯,即以造成了企业实际环境损害后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我们只有发展造成影响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关于“严重后果”,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一般情况而言,严重后果,是指干扰无线网络广播、电视管理业务的正常工作进行,严重精神损害、阻碍或阻断广播、电视的接收;干扰无线电导航或其他国家安全教育业务的正常学生进行,造成一些重大风险事故隐患的;干扰无线电通讯控制系统的接收,造成公司重大误解或信息遗漏,危害严重的;利用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分析非法经营活动的;造成学习其他方面严重后果的;等等。

   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该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288条第2款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国家不得擅自设立、使用无线电台(站),不得擅自占用频率,不得违章设立、使用无线电台(站),不得擅自占用频率。 行为人因过失或者技术原因错误设置电台(台)或者错误占用频率的,不构成犯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无论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还是擅自占用频率,都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秩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辩护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辩护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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