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把握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在罪状表述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就是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出现了重结果,而加重法定刑的犯罪类型。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比如强奸罪的基本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法定刑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类案件,在起诉书罪状表述中,不仅要描述其基本犯的罪状,还需要将加重结果一并进行表述。
比如强奸致人重伤的,应表述为“被告人XXX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情节加重犯是指将一定的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类型,如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的情节加重犯表现为行为方式、手段、次数、对象、场所等,比如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的类型有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类型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
广义的情节加重犯还包括数额加重犯,即将一定数额如“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类型,如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升格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此类罪名在表述基本罪状后,需要写明“情节特别严重”、“入户”、“在公共场所当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加重情节。
精准引用条、款、项。在表述为罪状之后,就接着需要叙写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条文)”。引用刑法条文一定要精准,精确到具体的条、款、项。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指控罪名只有一条一款的,则只需要引用条即可,比如故意杀人罪,只有一款,只引用“第二百三十二条”即可。
二、如果指控罪名有两款以上的,则必须具体到款,必须刑法第234条有多款,如果是致人轻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如果是致人重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如果某条、款内容中引述了其他条、款的罪行要素的,则两个条、款均需要引用,比如刑法第237条共有三款涉及两个罪名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在第三款中,立法表述为“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该款引述了第一、二款的刑罚,这样一来,在一般的猥亵儿童罪的法条引用中表述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三、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则表述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再比如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根据刑法用汉字数字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就需要同时引用“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不可遗漏。
四、如果该罪名的刑法条文不仅有条、款,还有项的,则需要具体引用到项,比如入户抢劫,表述为“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比如轮奸,则需要引用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
五、如果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以“之一”“之二”的形式立法的,则直接引用“第X条之一”、“第X条之二”。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中使用的一种立法技巧,有利于保持刑法条文整体的稳定性。一般是就是在原某个条文后(一般是该条的最后一款)增加规定新的内容,其新增加的内容与该条文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该条文的一款,而是独立的条文。比如,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增加规定了第133条之一,在危险驾驶罪起诉书法律适用条款引用时必须表述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而绝不能出现“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荒唐可笑的现象。
六、起诉书的法律适用部分,只引用法律,而不引用司法解释。这一点,与判决书不同。其原因也在于起诉书与判决书的功能不同,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可以引用司法解释。检察机关职能在庭审过程中阐述或在公诉意见中引用司法解释。
以上就是刑事诉讼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