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张某犯有拐卖妇女罪。他辩称,由于受害人不是女性,他的行为构成人口贩卖,但人口贩卖不构成犯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案例】被告张某与朱某一起,以旅游的名义邀请被告张某的女友李某外出,并通过李某邀请“年轻女子”王某一起外出。 庐山县四人乘车、火车抵达安徽省立新县,张某、朱某、王某谎称钱中的钱已经用完,请王某到朱某朋友住几天,他们到外地找钱接王某,并通过朱某介绍的姐夫, 王某以1900元卖给李新赵桥乡谭某为妻子,不包括路费,张某得到380元。 谭某将王某带回家,当晚同居发现王某身体有缺陷,王某回到竹姐夫家里,王某被送回庐山县。经庐山县人民医院检查确诊,王某是“以男性为主的双性恋”。
律师辩称,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拐卖对象是男性和女性而不是女性,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以出卖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王出卖给他人为妻。虽然事后查明被拐卖者并非女性,但张某对拐卖行为并不知情,属于对对象的误解,仍应认定为拐卖妇女。最终以拐卖妇女罪(未遂)判处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绑架、绑架、买卖、运输或过境、包庇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均称为绑架和贩运。 只要行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就可以构成本罪。所谓诱拐,是指行为人利用诱骗、诱骗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和儿童从家庭或监护人中分离出来并加以控制的行为;同时,由于儿童包括婴幼儿,考虑到婴幼儿的生理和智力发育不成熟, 拐卖儿童的客观行为还包括“偷盗婴幼儿”,即偷盗6岁以下儿童的行为,其含义与绑架“偷盗婴幼儿”罪完全相同。
绑架是指通过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胁迫手段绑架妇女和儿童。 绑架罪中的“绑架”与“绑架”有本质区别:前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妇女和儿童,目的是贩卖;后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勒索金钱或其他非法要求,目的是控制妇女、儿童的受害者。 所谓贿赂,是指以买卖为目的,购买妇女和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将妇女和儿童卖给第三人的行为,贩卖行为清楚地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贩卖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自行出售。它也可以代表他人出售;它可以是直接收款或偿还债务。所谓运输,是指绑架、贩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运送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过境,是指在拐卖妇女和儿童共同犯罪中,为拐卖妇女和儿童犯罪提供中间场所的行为。 所谓隐匿,是指对明知被他人绑架、绑架、买卖、运输、转移的妇女、儿童,或者是被偷的婴儿、儿童,提供场所和资金帮助隐匿、转移的行为。 运输、过境和包庇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在贩运妇女和儿童犯罪中起着联系作用,是绑架和贩运之间的中间环节。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妇女和儿童被绑架后,在行为人的控制下,处于被欺骗和操纵的状态,丧失了决定其去向的身体自由权。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