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人聚集起来,阻碍解救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被绑架但未被出售(未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在绑架罪中不构成本罪,但应当以绑架或者贩卖妇女、儿童为共犯处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聚众阻挠解救被买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我们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研究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在认定本罪的客观环境方面时需注意以下两点: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救助对象是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本案中的“妇女儿童”是指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不包括绑架罪中被绑架的妇女儿童。 它也不包括为销售目的而购买的妇女和儿童。 如果犯罪人聚集起来,阻碍解救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被绑架但未被出售(未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在绑架罪中不构成本罪,但应当以绑架或者贩卖妇女、儿童为共犯处理。
(二)本罪的内容是聚众阻挠营救受贿妇女儿童。根据司法实践,只要聚集三人以上阻碍救援工作,就应视为群众聚集。犯罪分子以各种方式聚集在一起,阻止国家机关营救受贿妇女和儿童。“妨碍”是指行为人积极从事影响救援人员救援工作的各种行为,一方面可以对国家机关负责救援工作的人员实施暴力行为,如殴打、伤害、杀害、拘留等,也可以用来妨碍威胁救援,包括威胁杀害、伤害、泄露隐私或作假等。
此外,肇事者还可以通过破坏财物阻碍正常的救援行为,如破坏汽车等相关设备,或者纠缠、不合理、设置障碍、影响车辆通行等。聚众行为人是否亲自到场指挥,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妨害国家机关救助活动,但没有聚众行为的,不构成犯罪。
二1、聚众阻挠解救被买妇女儿童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但是,根据刑法第242条的规定,并非所有参与聚众阻挠活动的行为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通过组织、计划、指挥等作用,聚集群众,阻碍救援活动的犯罪分子,可以是一人或多人。 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救援的,依照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聚众阻挠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因素方面是故意,并且我们只能是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是明知自己行为问题阻碍的对象是负有解救职责的,正在不断进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研究人员,也明知其阻碍经济行为会侵害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工作相关人员的正常职务犯罪活动和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发展权利,而仍然存在故意实施该聚众阻碍的行为。
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聚众阻碍行为都伴随有一定的目的,通常是出于维持收买者与被收买妇女、儿童教育之间非法形成的各种信息社会主义关系,如非法的婚姻家庭关系、收养关系,也有的是为了索回收买妇女、儿童所付出的费用以减少风险损失等。本罪并未将目的就是作为主要构成要件,目的在于如何提高并不重要影响本罪的成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行为人的聚众阻碍行为方式导致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得不到解决相关关系国家机关工作岗位人员的正常解救,使妇女、儿童继续被控制在行为人的范围内,这又是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人身自由权利的间接侵害。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