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违反了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与故意杀人罪进行相同,也是影响他人的生命教育权利。生命权利是人的最基本要求权利,《刑法》不仅可以规制存在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还对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方式予以完善惩治。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没有任何一个具有重要生命的自然人,其生命的起始与终结与前文对于故意杀人罪中相同。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直接导致他人死亡。这里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在日常社会生活中,行为人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违反了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死亡。本罪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行为人自己必须通过实施了过失的行为。从司法社会实践活动中看,主要有包括以下分析几种不同情况:
(1)与他人嬉笑打闹中,不慎失手造成影响他人进行死亡的结果。
(2)行为人无意中违反国家某种信息安全管理规章,致他人已经死亡。
(3)在劳动时不注意周围环境安全,致他人对于死亡。
(4)使用一些危险物品,不妥善保管,致他人发生死亡。
(5)为他人照看婴儿,不注意看护问题或者提高护理方法不当,致婴幼儿闷死、烫死、摔死等。
(6)在猎捕动物时,不慎开枪误中他人,或者企业误认为他人是野兽而射击,致他人研究死亡。
其次,由于本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因此,在客观方面,只有死亡结果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过失行为造成的死亡结果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这种死亡的结果可能发生在当场,或者可能发生在救援失败之后,或者可能发生在疏忽行为之后许多天,但是这些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第三,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这是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关键的问题。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过失行为,受害人实际上也已经死亡。但是,如果死亡结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三、过失行为致人出现死亡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罪、强奸、抢劫、贩毒罪、纵火、爆炸、中毒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只有年满16岁并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正常的社会生活缺乏应有的注意和谨慎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和过于自信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