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律师: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客观方面

  “体罚”和“虐待”并不并列,“体罚”是用来修饰和定义“虐待”的,这表明并非所有的虐待行为都构成“虐待”。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本罪客观上是对被监管人实施殴打、体罚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严重行为。其客观方面如下:

   (一)必须违反了国家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

   每个监督机构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是为了有效地监督被监督人,维护监督机构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是为了约束监督者的行为,保障被拘留者的人权。

  本办法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设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监管规定。 监事不依照本条例或者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被监督人作出的行为丧失其合法性的依据。 当然,这可能构成犯罪。

   (二)行为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1)对被监管人模式进行学生殴打的行为。所谓殴打,是指对被监管人施以家庭暴力,使其能够承受皮肉之苦,如拳打脚踢、滥施刑具等,包括企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在内的行为。这里的“殴打”应当有自己一定影响程度的限制,也就是我们必须可以达到需要一定的强度,体现出了一种暴力性的特征,才能发展理解为是本罪的“殴打”行为。

  这里所指的强度,要求教师同时也是具有创新力度以及较强、时间较迅速、工具为钝器、击打部位存在较大的特点。也就是说,对于他们用手掐、抓、挠等比较轻微的动作,由于中国没有出现这种工作强度的体现,也就不应认定为是本罪的“殴打”行为。

   (2)对被监管人模式进行教育体罚虐待的行为。首先需要对“体罚”与“虐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学生正确的认识。目前我国学术界研究关于发展这两者的解释分析方法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将“体罚”与“虐待”合为我们一个重要词语可以进行合理解释。比如,有学者普遍认为,体罚虐待,是指对被监管人实行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

  二是将“体罚”与“虐待”分别需要进行相关解释。前一种解释工作方法管理实际上主要是以“体罚”来修饰、限定“虐待”,认为教师虐待的形式、方式通过多种类型多样,只有体罚虐待才可能就是构成网络犯罪。

  后一种能够解释这种方法一般认为,应将体罚与虐待视为并列结构关系,认为他们这里的“虐待”是除殴打、体罚之外的其他虐待方式,也即除了殴打、体罚之外,还具有其他的非殴打、体罚等方式的虐待。

   刑法第248条规定,体罚和虐待,是指除能够摧毁或折磨被拘留者身体或精神的攻击以外的一切手段,如跪立处罚、雨晒太阳、冰冻饥饿禁锢、侮辱和虐待、强迫长期超负荷劳动、不喝水、不睡觉等。 “体罚”和“虐待”并不并列,“体罚”是用来修饰和定义“虐待”的,这表明并非所有的虐待行为都构成“虐待”。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正是因为监管机构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这种犯罪才被赋予了职务犯罪的内涵。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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