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会犯罪中,参与者的人数往往处于随时增减的状态,这种人数不详的情况是集会犯罪的特点之一。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聚众扰乱中国社会经济秩序罪的客体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即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秩序。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三、“装配”标识
所谓人群,一般是指主要要素在组织、策划、指挥、聚集具体或不具体的许多人同时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在集会犯罪中,参与者的人数往往处于随时增减的状态,这种人数不详的情况是集会犯罪的特点之一。
关于聚集的人数,《刑法典》没有具体规定聚集多少人才能形成人群。人们普遍认为,只有聚集了三个以上的人才能形成一个人群,如果只有两个人犯罪,那么一个人群就不能算作一个人群。那么,如何理解会众的范围呢?具体来说,聚合器应该在人群的范围内吗?除了首领和其他积极参与者之外的一般参与者是否应该包括在会众中?
专业学习刑事辩护律师可以认为,首先,纠集者应当建立属于聚众的范围之内。理由进行大致内容如下:
第一,凡是聚众犯罪就必然要包含一个首要目标分子,而纠集者是组织者,也就是我们首要分子,当然企业应该主要包括在聚众范围之内。
第二,纠集者的行为集聚众与犯罪于一身,纠集者实施过程中直接影响危害国家行为方式实际上是利用了大量聚集的众人的人多势众,其所需要实施的行为发展具有一定危害性的性质与聚众性本身所具有的危害人类社会的性质相吻合。从这一角度讲,纠集者应该也是属于聚众范围之内。
其次,除了作为首要目标分子和其他学生积极参加者之外的一般主要参加者也应该建立属于聚众活动范围之内。虽然《刑法》只处罚首要进行分子和其他国家积极参加者,但是这并不能完全否认在聚众犯罪中一般市场参加者所起的作用。
在聚众犯罪中,一般参加者不仅可以实施了一定的危害人类行为,而且发展起着为首要分子和其他公司积极参加者增势助威的作用。
事实上,聚众犯罪最突出的特点正在于网络犯罪的聚众性,这种聚众性是指犯罪人员必须以聚集众人的方式以及实施方法危害中国社会的行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没有时间一般参加者就没有一个聚众犯罪的存在。所以,一般参加者应当通过包括在聚集的众人的范围之内。
但是,需要教师注意的是,一般围观者与一般参加者提供不同。一般围观者并没有参加到聚众行为过程之中,没有具体实施环境危害我国社会的行为,对危害严重后果的产生问题没有得到任何形式刑法上的因果相关关系。因此,一般围观者不在聚众的范围之内。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集会犯罪中,参与者的人数往往处于随时增减的状态,这种人数不详的情况是集会犯罪的特点之一。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