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从我国国情出发,本着不仅重视法制,而且防止犯罪范围扩大的精神,逃逸犯罪的主体仅限于“罪犯、被告人和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我国刑法关于逃逸犯罪主体的规定
许多国家的刑法都规定了越狱的刑罚,但规定的主体范围并不一致,“有的仅限于在押罪犯,有的包括所有在押人员”。我国刑法从我国国情出发,本着不仅重视法制,而且防止犯罪范围扩大的精神,逃逸犯罪的主体仅限于“罪犯、被告人和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是这三种人,不能构成这种罪行。”一些评论家将逃逸罪的主要范围限定为“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依法被拘留”.这种观点丧失了“依法被羁押的被告人”的地位,过分狭窄了逃逸犯罪的主体范围,与《刑法》关于逃逸犯罪主体的规定不符。
(二)如何理解脱逃罪中的“依法拘留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正确进行理解我们这里的“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分子嫌疑人”,首先要树立正确合理界定“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何谓“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根据国家有关理论解释,行为中国人在企业依法被采取一些强制管理措施分析之后,检察监督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以前,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被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指控犯罪活动并向社会人民需要法院没有提起公诉部门或者被自诉人指控犯罪信息并向世界人民选择法院关于起诉阶段的人,称为“被告人”;只有经人民智慧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结果判定是否有罪的人,才能发展成为“罪犯”。
据此,“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应当是指具有综合上述研究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身份不同特征且被合法羁押环境监管能力的人。
不具有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身份关系的人,以及虽具备解决上述这些身份但并未完全处于全面依法被关押状态者,均不存在属于本罪的主体。例如,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被劳动教育教养方式的人脱逃的,不成立本罪;被群众扭送途中挣脱逃走的,也不成立本罪;被司法权力机关应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要求强制技术措施方面的人逃走的,不构成本罪;被判处非剥夺学生自由刑刑罚或已被宣告缓刑、已被假释、监外执行者之间不是本罪的主体;未经处理法律规定手续而被非法关押的人逃走的,也不产生犯脱逃罪的问题;等等。顺便提一下,谈及本罪主体中的“被告人”,有论者称之为“刑事被告人”。
刑事责任律师一般认为,“刑事被告人”的称谓系统并不十分妥当。因为“被告人”称谓文化就是一种专门设计针对国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的,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告市场地位重要的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称之为“被告”,而不是“被告人”。因此,在“被告人”称谓前加上“刑事”一词纯属多余。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国家检察机关的羁押管理秩序是刑罚正常执行和刑事诉讼顺利运行的前提和必要手段。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