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秘密侦查程序采集的证据资料,是指经由过程采用秘密侦查程序、藏匿侦察、操纵下托付等手法所采集的可以或许证实案件究竟情形的资料。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与普通证据资料相比,该种证据资料拥有如下特点:
(1)秘密性。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方法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在被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所收集的,具有秘密性的特征。
(2)技术性。在收集该种证据材料的过程中,往往运用了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摄像等技术手段。
(3)特殊性。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方法所收集的材料,往往对公民的隐私、通信等权利构成了侵犯,这也是过去关于该类侦查措施所收集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存在争议的原因所在。
采用秘密侦查程序采集的证据资料在庭审中的应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采用秘密侦查程序所采集的资料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作为证据应用。
然而,这其实不意味着采用手艺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当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是仍然必须由审判人员依照一定规则查证属实。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审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以及在裁判文书中刑事辩护律师如何体现和表述该类证据,值得作进一步探讨。
1.技侦证据资料的表述。因为秘密侦查程序采集的证据资料并不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据品种,而只是因为此类证据资料的采集要领非凡而对其的归纳综合罢了。因此,对于技术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表述为特定的证据形式,例如通过窃听措施收集的电话录音,应当作为视听资料使用;通过网络技术手段截取的网络聊天记录,应当作为电子数据使用;通过秘密拍照获取的相片,应当作为书证使用。
2.技侦资料的核实要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证据必须经由查证失实,能力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一百五十二条对采用秘密侦查程序采集的证据资料的核实要领的规定自身暗含的便是对此类证据能力须举行查证失实的条件内容。然而,因为采用秘密侦查程序采集的证据资料自身的特殊性,对其的查证失实有别于普通证据资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假如应用采用秘密侦查程序采集的证据大概危及无关职员的人身平安,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辩护律师始终倡议刑事律师应当尽早参与案件的办理,以便捉住关键机遇,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