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是指假冒国度构造事情职员骗取财物或其余好处,侵害国度构造抽象,侵扰大众秩序的行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首要差别在于:
(1)所骗取的好处局限分歧。招摇撞骗罪既包括财产性好处,也包括非财产性好处;而诈骗罪只包括财产性利益。
(2)犯罪手段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手段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诈骗罪则可以采取一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但二者也可能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即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时,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应当从一种罪处断。
1997年《刑法》依据欺骗行动侵占的客体特性、犯法工具特性、欺骗行动的手法特性,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一些毁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拥有欺骗特性的犯法,并纳入了“毁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详细是:骗取进口退税罪、集资诈骗罪、存款诈骗罪、单据诈骗罪、金融凭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后段划定:“本法还有划定的,按照规定。”“侵犯财产罪”一章以外的其他诈骗罪,属于特殊诈骗罪。凡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诈骗犯罪构成的,按特定诈骗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在诈骗罪与特定诈骗犯罪的区分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懂得特定欺骗犯法的组成特性。
比方,要精确区别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的边界,就应该正确地掌控保险诈骗罪的组成要件。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许受益人。《刑法》第198条第4款划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价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适用该款的主体范围仅仅限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
2.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置准绳。
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置准绳有二:
一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是重法优于轻法。
诈骗罪与特定欺骗犯法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在这一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置准绳问题上存在不同,大部分学者觉得应该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准绳处置。
但也有少数学者觉得,在都组成犯法的情况下合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准绳,在欺骗数额不组成特定欺骗犯法但足以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合用重法优于轻法准绳。
该论者还举例解释:行为人骗取4000元保险金,没有达到保险诈骗罪所请求的数额较大规范(5000元),对此应认定为一般诈骗罪。
刑事律师觉得该论者的主意是值得商议的:
第一,重法优于轻法应该以法律或许刑法说明有明文规定为限,如《刑法》第149条对出产、贩卖伪劣商品犯法法条竞合的划定。
第二,该论者所说的假如不合用重法优于轻法准绳就只能以无罪论处的不合理情形确凿存在,但不是法条竞合的立法体式格局造成的,而是法律说明对特定欺骗犯法与一般诈骗罪划定分歧的追诉规范造成的。依据现行的法律说明,特定欺骗犯法之数额较大的详细规范大多高于一般诈骗罪。
实际上,这些特定欺骗犯法侵占的是庞杂客体,其社会危害性还要大于侵占简略客体的一般诈骗罪。假如法律说明对所有的欺骗犯法划定对立的追诉规范,或许特定欺骗犯法的追诉规范低于一般诈骗罪,就不会涌现该论者所说的不合理情形。
第三,该论者在重法优于轻法准绳的合用范围上堕入自相抵触的境界。
假如该论者所说情况能够合用重法优于轻法准绳,也应该像《刑法》第149条第2款那样在既吻合一般诈骗罪也吻合特定欺骗犯法组成要件的情况下合用,否则会致使罪名合用的紊乱。依然以该论者所说的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为: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例如,保险人甲诈骗保险金4万元,按照保险诈骗罪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这一幅度内处刑;而按照诈骗罪则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幅度内处刑。
如果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这种情况按照诈骗罪论处法定刑重,应当按照诈骗罪论处。对这种案件的定性随着数额的逐渐增加而在诈骗罪和特定诈骗犯罪之间来回摇摆不定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