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侦察构造更倾向于注意言词证据的采集,以至不吝采取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等方式获取口供,所以我们审阅的重中之重也在言词证据。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1、三大笔录的审查
在三大笔录中明显最主要的对询问笔录的检察。关于犯法嫌疑人的询问,失常情况下至多会三次以上,关于庞杂案件会有更屡次询问。通过审阅讯问笔录,可以大致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其辩解。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我们在审阅时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2、笔录头部内容检察
信息主要有:审判时候、地点、侦查人员姓名单位。
检察时候主如果指审判的起止时候,第一能够计算出审判的时长,联系笔录的页数,看是不是吻合实践,如笔录时长30分钟,却记了四页笔录,或许笔录时长5个小时,却记了三页笔录,这都是不正常征象。此外,还有连续审讯十多个小时,或者在夜间12时之后审讯等,都有可能会涉及疲劳审讯或者变相体罚等问题。
询问地址,第一次的询问笔录平日都是在派出所或公安构造的办案中央举行,这很正常。以后犯法嫌疑人会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依据法律划定,对送交看守所羁押当前的犯法嫌疑人不得在看守所之外的场合举行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又出现在非看守所内讯问的情况,我们要指出讯问地点的合法性问题。因为讯问地点违法,就有可能出现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询问人和记载人常常涌现的问题有,统一时候、统一地址、统一侦察职员,同时询问多名犯法嫌疑人的问题。这里有个小窍门,就是对同一时间段或相近时间段的讯问笔录中所载明的时间和侦查员姓名列表统计,对比之下有时就能发现时间交叉或者人员交叉等情形,一旦发现这些问题,公诉人往往很难解释。
此外,另有一点需求注重的是案件起源及至案经由,综合了备案及破案的扼要进程,我们批阅的目标是要经由过程到案经由懂得犯法嫌疑人是不是拥有自首、建功等法定的从轻加重情节。特别是法律说明划定的非典型自首情况,便是侦察构造或侦察部分的侦查员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机关或部门接受调查,犯罪嫌疑人自行前往,并在第一次讯问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出具这种情况的到案经过中都会写传唤到案,而并不说明是如何传唤的,如果仅是通过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讯问笔录,根本无法看出还有自首情节,这就提醒我们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定问清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到案的。因为这里就可能隐藏着一个自首情节,对最后的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是不是存在笔录“拷贝”现象
所谓笔录“拷贝”是指,统一名犯法嫌疑人先后笔录内容复制或许分歧犯法嫌疑人之间笔录的复制。这类情形一个凸起的特点是部分笔录内容高度同等,以至标点标记、修正部分都同等。这一征象不但发生在犯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上,并且犯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与被害人、证人的问询秘鲁举行交织比对时,也会发明“拷贝”征象。犯法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证人的陈述高度一致,同一人所作的前后陈述高度一致,这种情况都是不符合逻辑和常理的。因为不同人对同一问题的回答居然在遣词造句和语句顺序上完全一致,即使是串供也难以达到如此高度的一致。很显然,这种言词证据可能就是侦查机关将其中一个人的陈述复制粘贴后让其他人再签字画押。
通过上面刑事辩护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