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律师:选举权被非法剥夺怎么办?

  在种种处所下层选举中,很少有意非法褫夺别人选举权的。但在屯子党支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部分党员、村民未能行使选举权。那么,选举权被非法剥夺怎么办?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起首,我们懂得一下究竟什么是选举权。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力,而是国民经由过程宪法“制造”的权力,是与人民主权联络最亲近的权力。其权力属性表现为它拥有可废弃性、好处性、意志性;其权利属性表当初它可以或许抉择别人(候选人)的好处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选举权被非法剥夺应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一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以上便是律师事务所民事律师为您收拾整顿的“选举权被非法褫夺怎么办”相关内容,但愿对大家有赞助,谢谢阅读。如果您还有其他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其他的问题,请咨询网站专业的律师,我们将会为您解决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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