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一人公司犯罪主体的理论争议

  一人公司的最大特色在于一人股东完整操纵公司,而股东负担无限义务。股东的意志和好处与公司的意志和好处是否区别开来,就成为一人公司是不是可以或许成为单元犯法主体的关头地点。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咱们注意到,纵然在一人公司失常谋划的情况下,《公司法》第64条也划定:“一人无限义务公司的股东不克不及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本人的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权负担连带义务。”

  在刑事辩护律师看来,这一划定实际上是对股东与公司好处无奈分清的预防性程序,在一人公司拥有法人资历的后台下,《公司法》第64条例外埠规定了股东的连带责任,且举证责任倒置,这是对一人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在这种情况下,一人公司连自己的民法人格尚且无法保证,遑论其刑法人格。

  《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充分反映了立法对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无法分离的担忧。故此,《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不仅不能成为肯定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依据,反而从侧面否定了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观点,换言之,肯定说以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为由全面肯定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显然是过于乐观了。

  与肯定说相同,否定说否定一人公司的单元犯法主体位置的观念明显有些乐观,虽然在理想中咱们可以或许看到少量的一人公司存在着股东与公司好处无奈分手的情况,然则咱们也不去不及疏忽《公司法》第64条的起劲以及经济进展的气力。

  今朝,一人公司的状态确实是鱼龙混淆,但咱们不克不及是以就完整否定有些一人公司能够做到标准、自力,与股东的好处相分手,拥有独立性,甚至发展壮大,成为伟大的企业。

  在经济发展史上,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在一人公司发展的过程中,难免有些一人公司实施犯罪行为,所以,一概否认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将独立的一人公司犯罪的情形完全作为自然人犯罪,至少是无视一人公司可以发展壮大的观点。

  当然,从公司发展壮大的过程看,一人公司欲成长为有社会影响力的公司,一般都需要经历一人公司——多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能排除独立的一人公司在发展成为多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实施了犯罪行为。

  与确定说和否定说相比,折中说相对于更加正当。《公司法》第64条的划定可认为咱们判别一人公司是不是单元犯法主体供应一个条件:假如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则所谓一人公司犯罪实质上就是自然人犯罪;如果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则按照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层次的特征判断一人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律划定构造、成立和处置举止的,以营利为目标且统筹社会好处的,拥有法人资历的企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辩护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辩护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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