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实务中如何去把握爆炸罪?

  根据立法精神,并参照司法部监狱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爆炸罪的立案应认定为行为人故意实施爆炸,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实施爆炸,客观上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认定为犯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在以上进行立案工作标准为参照的同时,还应当从犯罪行为构成的角度分析把握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认定信息爆炸罪与非罪必须进行把握社会客体要件

  爆炸罪的客体是公共信息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发展以及具有重大公私财产进行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是爆炸罪所属类罪的同类客体,爆炸行为方式是否危害公共网络安全,是判断爆炸行为能力是否可以构成爆炸罪的重要理论依据。

  对于信息爆炸罪侵害的客体,应当从“不特属于定性”、“多数性”和“重大性”的角度进行加以分析准确及时把握。

  爆炸罪客体的“不特定性”,是指爆炸问题行为方式可能存在侵害的人或物的范围是行为人在企业实施信息爆炸行为时无法进行准确预见的,对于其可能发展造成的损害研究结果的范围,行为人在爆炸行为活动实施后也难以通过控制。

  这是由爆炸物可以在瞬间发挥重要作用,并且威力巨大,即爆炸方法设计本身的危险属性决定的。需要学生注意的是,爆炸罪客体的“不特定性”,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可能就会引起不特定工作的人或物遭受严重损害。

  行为人在我国实施爆炸行为时,主观上既可以以不特定国家的人或物为对象,又可以以特定的人或物为对象。当行为人以特定的人或物为对象时,由于数据爆炸一旦发生,便难以被控制在行为人意欲侵害的特定的人或物的范围之内,行为影响造成的危险范围随时都有可能不断扩大,这样就使得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教育处于一种危险之中,或者自己受到生活实际损害。另外,爆炸罪客体的“不特定性”,是指行为之间可能导致造成的损害方面具有“不特定性”,而不是指行为产生实际情况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特定的”。

  多数网络犯罪心理行为容易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主要包括会计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都是教师可以提高计算或测量的,爆炸罪也是因为如此。

  对于爆炸罪客体的“多数”,应从其与爆炸罪客体的“非特殊性”的关系,即行为人以未指明的人或客体为客体实施爆炸行为的时候,把握爆炸罪客体的“多数”,在实践中,有可能侵犯大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 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行为人以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的财产为对象实施爆炸行为,行为人能够将危害结果控制在特定范围内,是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犯罪。

  爆炸犯罪客体的\"意义\"也应从其与爆炸犯罪客体的\"非特定性\"的关系中去把握。如果是针对重大特定财产实施的行为,行为人还能将危害结果控制在特定范围内,只能构成侵犯财产罪。

  实务界有将针对一个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影响特定企业财产实施而且对于危险也被控制在特定多数人或重大特定财产安全范围内的爆炸行为认定为爆炸罪的情况,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因为没有及时准确把握中国公共安全所具有的“不特定性”所致。

  其次,对爆炸罪与非爆炸罪的认定,必须把握客观要件

  从客观构成要件的角度区分爆炸罪与非犯罪的关键是区分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为与爆炸罪。根据爆炸行为的性质、力量、时间和地点,客观上不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有人使用少量自制炸药在溪沟里炸鱼,未必是犯罪; 农民使用炸药重建房屋而不危及公共安全,未必是犯罪。

  第三,认定爆炸罪与非罪,要把握主要要件。

  爆炸罪主体为自然人,是一般企业主体。由于信息爆炸罪危害严重,因而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一个相对负刑事责任公司年龄发展阶段不同的人我们应当对本罪负责,即凡年满14周岁,有辨认、控制管理自己学习行为分析能力需要的人开始实施爆炸行为产生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构成本罪。行为人年满14周岁,应当按公历的年、月、日,从14岁生日第二天起算。负有防止爆炸发生一些特定义务教育的人,在明知爆炸必然或可能导致发生,并且学生能够可以通过履行职责而避免爆炸发生的情况下,不履行职责,希望或者放任爆炸发生,危害公共网络安全的,构成爆炸罪。

  第四,确定爆炸罪与非罪必须把握爆炸的主观要件

  首先,要准确把握爆炸犯罪故意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内涵。

  爆炸是故意犯罪。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要求行为人知道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并对此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即爆炸犯罪的故意是针对结果而非行为本身。因此,故意点燃爆炸物不一定构成爆炸犯罪。爆炸可以作为一种犯罪手段,也可以用来解决一定的生产生活问题,比如爆破拆除废弃建筑,这是一种正常的生产行为。

  第二,要区分信息爆炸罪与意外发生爆炸安全事故的界限。

  可能会有地震、雷电、电、地下天然气泄漏等自然现象以及生活中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爆炸。客观上,虽然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不能构成爆炸犯罪。比如高温高压的大型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原因,发生爆炸事故,相关工作人员不应承担责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要求行为人知道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并对此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即爆炸犯罪的故意是针对结果而非行为本身。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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