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如何认定?刑事辩护律师讲完你就知道啦

  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判断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重要依据。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首先,要识别释放危险物质的犯罪与非犯罪,必须把握客体要素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没有规定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类似客体。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判断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重要依据。

  对于企业投放危险进行物质罪侵害的客体,应当从“不特定性”、“多数性”和“重大性”的角度分析加以比较准确及时把握。

  放置危险物品犯罪客体的“非特异性”是指行为人在进行放置危险物品行为时,不能准确预测放置危险物品行为可能侵犯的人或者客体的范围。 释放危险物质行为实施后,行为人也难以控制可能造成损害的范围。 运送危险物品犯罪客体的“非特殊性”,是指该行为可能客观上造成不明人或客体的损害。行为人在实施危险物品投放行为时,主观上既可以以未指明的人或事物为对象,也可以以指明的人或事物为对象。

  行为人以特定的人或事物为目标的,行为完成后,损害难以控制在行为人意图入侵的特定人或事物的范围内,可以随时扩大行为造成的危险范围。 这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或处于实际危险之中。 此外,释放危险物品犯罪客体的“不专属性”,是指该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专属性”,而不是该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不专属性”。 大多数犯罪行为的实际损害后果,包括生命或财产损失,都可以计算或衡量,投掷危险物质罪也可以计算或衡量。

  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客体的“多数”,应从其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客体的“非特定性”的关联性来把握,即当行为人以不特定的人或物为客体实施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时,实际上可能侵害了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将危险物质投放到特定多数人的财产或者特定多数人的财产中,并且行为人能够将危害结果控制在特定范围内,则属于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罪。

  关于企业投放危险物质罪客体的“重大性”,也应当从其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客体的“不特定性”的关系上加以把握。如果我们投放危险物质生活行为主要针对这一重大影响特定财产管理实施,行为人也能够将危害研究结果控制在特定应用范围之内,只能通过构成侵犯个人财产罪。

  其次,要把握客观要件,确定投掷危险物品罪与非罪

  应当指出,应当区分释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和释放危险物质的罪行。行为人释放危险物质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释放危险物质罪。如果该法所造成的损害不构成侵犯个人或财产权利的罪行,则该法为释放危险物质、造成损失或引起争端的一般法,应通过民事或行政手段加以解决。

  第三,确定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非罪,要把握主要要件。

  根据1979年《刑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通过其他问题严重影响破坏中国社会经济秩序罪,应当负刑事法律责任。由于企业投放一些危险进行物质罪危害国家公共信息安全,可以自己视为一个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以外还有其他方面严重环境破坏我国社会发展秩序的犯罪,因而我们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积极承担投放危险化学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则将研究相对负刑事责任公司年龄不同阶段学习的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为故意杀人、故意造成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对于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重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为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第四,投掷危险物品罪与非罪的认定必须把握主观要件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故意,从认识社会因素分析来看,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不特定意义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危害有认识。在意志影响因素研究方面,则要求行为人对其已经可以认识到的上述三种方式可能导致出现的危害结果我们采取希望自己或者放任的态度。在司法工作实践中,如果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产生危害公共信息安全,但行为人对于其行为能力可能就会造成的损害公司没有正确认识也无法充分认识,则属于一个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意志影响因素研究方面,则要求行为人对其已经可以认识到的上述三种方式可能导致出现的危害结果我们采取希望自己或者放任的态度。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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