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一个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人民群众团体印章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管理单位、人民社会团体的印章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伪造一个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人民群众团体印章罪的客体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声誉。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印章。
(一)“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认定
这里的公司和企业包括国有公司和企业、集体公司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私营、合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事业单位没有所有权限制。目前法律上对人具体指的是什么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指的是“民间的群众团体,如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等。\".在刑法第93条中,“人民团体”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并列,而“社会团体”与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并列。按照这种理解,“人民团体”是国有组织,而“社会组织”是非国有组织。但考虑到这里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受所有制的限制,显然“人民团体”不应局限于国有性质,而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国有和非国有组织。
(二)“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人民群众团体以及印章”的认定
所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文字、插图等形式刻制的公章或专用章。 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自己事务、对外活动、承担法律后果的标志。 如果不是印章,或者虽是印章,但不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团体印章不能成为犯罪对象。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客观方面。
伪造一个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人民群众团体印章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管理单位、人民社会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这里,伪造是指无权制作印章的人,以生产单位名称非法制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假印章。 既包括不存在的某一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又包括模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特征制作另一虚假印章;既包括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成员的伪造,也包括公司、企业内部人员伪造。 未经批准的机构或人民团体。 仅涂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不能以本罪处罚。
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主体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既可以是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无关的外部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部人。
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人民群众团体印章罪的主观因素方面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人知道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仍出于某种目的伪造印章。 行为人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谋取利益,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等。 动机不影响本罪行的定罪。
除犯罪故意外,行为人一般还具有行使目的。所谓行使目的,是指行为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具有继续使用伪造的印章非法制造公文、证件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行使目的,就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伪造一个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人民群众团体印章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管理单位、人民社会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