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看看刑事辩护律师怎么讲

  法庭有很高的尊严和严肃性。法院命令是指要求参与人和出庭人遵守和维持的命令,以确保法院各种活动的正常和顺利进行。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是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法院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场所。它包括专门用于审理案件的常规和固定场所,例如审判分庭,以及用于审理案件的非正式和临时场所,例如临时场所现场的巡回法庭;既包括用于开庭的室内场所,也包括用于开庭的室外场所,例如用于公开审理的场所。

  审理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审判组织可以是一个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是一个分庭进行审判。

  法院是行使国家管辖权、审理诉讼案件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法庭有很高的尊严和严肃性。法院命令是指要求参与人和出庭人遵守和维持的命令,以确保法院各种活动的正常和顺利进行。

  法院秩序是人民法院正常开展司法活动、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院司法职能的重要法律保障。严重扰乱法院秩序是藐视国家权力和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院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公共和私人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对这种行为必须实行刑事制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聚众闹事、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对大吵大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2月1日颁布的《人民法院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制造噪声、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扰乱法庭秩序且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经常出现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审判过程中肇事者的喧闹行为,或者大量群众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人员,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妨碍了人民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有的妨碍了审判活动的继续进行,造成人身伤害,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律的尊严,影响严重,损害深重。

  二、客观要件

  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闹事、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1. 自犯罪发生之日起,犯罪只能发生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开庭进行审理”即从中国宣布开庭时起到一个宣布闭庭止,包括开庭预备、法庭根据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评议、法庭宣判等各个发展阶段,既包括一审、二审,也包括企业适用法律审判管理监督控制程序的再审。

  2.从犯罪地点看,扰乱法庭秩序罪仅限于审理案件的法院。

  “法庭内”不仅包括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还包括扰乱法庭附近法庭秩序的行为人,殴打在法庭外从事诉讼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或追赶在法庭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 既有在法庭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也有在法庭内发生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之一。如果行为或结果不是在法院发生的,则不构成扰乱法院秩序罪。

  3.从犯罪行为来看,必须是聚众闹事、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聚众,是指聚集、纠合三人通过以上的多人。所谓哄闹,是指在法庭上或法庭以及周围环境进行起哄、喧哗、吵闹、搅乱、喧闹、指责、诽谤、辱骂、播放一些噪声等活动,以干扰影响审判实践活动的正常发展进行。

  所谓文化冲击,主要是指未经法律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在法庭上殴打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砸毁、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建设等等这些带有网络暴力主义色彩的活动。所谓殴打司法管理工作研究人员,即在法庭上殴打执行国家公务的司法社会工作相关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闹事、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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