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的行为都有哪些?经济犯罪律师来讲讲具体表现

  如果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举报是合法的,但如果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举报为威胁索要财物,敲诈勒索罪也成立。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社会客体,不仅可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工作的人身权利能力或者通过其他相关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进行不同的显著发展特点问题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可以采用安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管理或者进行多次通过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威胁是指通过发出作恶通知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自己的财产,将在未来某个时候遭受祸患。威胁的类型没有限制,包括对受害者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和名誉的威胁。只要威胁行为足以让他人感到恐惧,并不要求受害者在现实中感到恐惧。

  威胁的内容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由他人实现,这无关紧要。威胁的实现并不要求其本身是非法的。比如,如果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举报是合法的,但如果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举报为威胁索要财物,敲诈勒索罪也成立。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你可以用语言和手势;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通知受害者。

  威胁的结果是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处分了自己数额较大的财产,然后行为人取得了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默许行为人因恐惧而取得财产,或者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基于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而交付财产。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2013年4月2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犯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企业直接进行故意,必须发展具有一些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教学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研究并不存在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一种带有中国一定安全威胁主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被害人处分财产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默许行为人因恐惧而取得财产,或者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基于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而交付财产。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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