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股权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客体?刑事辩护律师来回答

  但是,从理论上分析,上述四种定罪理由可能并不成立,不宜将股权转让作为职务侵占罪处理,其主要原因是什么?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第一,非法转让他人股权可能会给公司经营活动带来麻烦,但与损害公司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认定被告有罪的判决立场通常主张公司股东的股权可以转让,股权具有货币价值。

  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变更持有股权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非法侵占他人股权,不仅侵犯了个人股东的财产权,也直接影响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是,这不能成为支持定罪的理由。

  如果行为人只是任意变更股权,没有进一步侵吞公司财产,很难认为侵占股东股权就是侵占公司财产。擅自变更股权可能影响股东权利(如出席股东会决定公司投资经营、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公司解散时,公司清偿对外债务后,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从这个角度来看,侵占他人股权的直接后果是个人股东的财产权会受损,股东的其他权利会受到影响,但公司财产不会受损。

  其二,必须高度重视本罪的保护法益。本罪属于中国侵犯企业财产罪,能够发展成为本罪对象的财务管理必须是“本单位财物”。按照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工作原理,股权是指股东可以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权的核心是财产权(股利分配权、剩余部分财产分配权),对公司需要拥有自己多少以及股权就意味着一个股东在公司员工享有多少财产权;股权转让收益也归属于持股股东。

  因此,股权说到底我们还是其他股东通过对于提高公司所享有的财产安全权益的体现,即股东股权市场利益的价值,其本质上来说不是为了公司财务。无论股东结构之间的股权如何影响进行技术转移,公司的出资总额、财产总量等“本单位财物”都不会减少,受损的只能是特定股东的个人消费者权益。

  第三,虽然公安部经济调查局的上述《工作意见》规定,非法占用公司股东股份的行为应以职务犯罪处罚,但其地位较低,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上述答复仅规定“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占或者占有他人合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关于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刑事规定”。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尚不明确,实际上,《刑法》第270条规定,侵犯其他股东(而不是单位财产)股权的行为,应按职务侵占罪(而非侵占罪)处理。 这也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答复的精神。

  应当指出的是,也有少数判决认为,贪污、非法占有股份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艾某转移企业股权无罪案中,被告人艾某为浙宁公司通过总经理,持有上市公司33.33%的股份。艾某在未征得股东郭某乙、公司发展实际成本控制人郭某甲同意的情况下,指使财务公司管理工作研究人员,以虚假或者股东会会议决议、股权投资转让技术协议等材料将公司作为法定主义代表人由郭某乙变更为艾某,并将郭某乙、郭某甲名下66.66%股权结构变更登记在艾某名下。

  法院可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发展客观上企业没有进行侵害其本单位财物,主观上没有国家侵占公司故意,据此我们作出自己无罪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对于法院〔2017〕宁020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在这两个方面,实践中的“罕见判决”反而是一个值得人们重视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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