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贪污罪辩护律师为您介绍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职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处置公务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贪污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二)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职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处置公务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国有单元中处置公务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国有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余单元处置公务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应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应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据当地实践情形,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屡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较;屡次挪用公款并当前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余个人应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同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经研讨觉得,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挪用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础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挪用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础生存保证资金属于挪用布施款物。挪用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础生存保证资金,情节严重,以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好处遭遇庞大侵害的,对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置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举行营利举止。所获取的本钱、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贪污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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