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律师浅谈有关劳务派遣产生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说明(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执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收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触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收单位有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执行把三方构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连系在一起。因为这两种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收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收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事案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
关于派遣单位与接收单位因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收理。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
三、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添诉讼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说明(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添诉讼要求的,如该诉讼要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拥有不可分性,应该分开审理;如属自力的劳动争议,应该告诉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是以,若何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要求与诉争的 劳动争议拥有不可分性,进而进行合并审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不同诉讼结果则当然会对当事人 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人民事诉讼法〉多少问题的看法》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增添的诉讼要求是不是与诉争的劳动争议 拥有不可分性,进而分开审理,应首要思量以下因素:1.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必须 属于同类争议;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