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律师:典质的五种形式法律解答

  民事律师浅谈典质包管的有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 。

  保证是债的包管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由此可见,第一,保证是一种两边的法律行为;

  第二,保证是包管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三,保证是就主债务执行负保证责任的行为。

  此外,还应注重,保证包管的保证与平日意义上所说的保证是有差别的,这是一种债务包管轨制,是拥有法律意思的。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典质包管需求订立典质合同,在典质合同中,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抵押担保有以下特点:

  1.典质人可所以第三人,也可所以债务人本人。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所以不动产。这与质押分歧,质物只能是动产。

  3.典质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领,典质人能够连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典质包管因此抵押物作为债务的包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操纵、操纵的权力。所谓控制权,表当初抵押权设定后,典质人在典质时期不得随便惩罚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当初抵押权人在完成典质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力。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了债全数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余债权人受偿。 质押包管是存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现在对证物有较严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度债券、国有银行刊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且银行存款单必需是此项存款包办银行的存单,且银行许诺免挂失;凭证式国债仅限于此项存款包办银行代办署理刊行并兑付的国债。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或履行前,按照约定向对方领取的一笔款项,债务人执行债权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包管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定金应该以书面形式约定;

  2、定金合同从实践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纵然当事人已签订了定金合同,假如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生效。

  3、当事人商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跨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存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领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根据合同商定的刻日执行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失掉了债。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未能准期失掉了债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包管和完成债务的权力。 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广泛存在的一种合同包管方式。其设定的目标,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

  归结起来留置包管具有以下特点:

  (1)留置包管,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需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联关系,即必需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完成,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刻日。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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