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律师讲述有关建设工程容易出现的纠纷。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力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惩罚性。这主如果针对无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品质、造价等发生的设置装备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
2.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行政机构的行政行动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行动是施行法律的行动。任何行政行动均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动拥有必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自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行行政行为时拥有双方意志性,无须与行政相对方商议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
(4)行政行动因此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需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5)行政行动以无偿为准则,以有偿为破例。只有当特定行政相对人负担了分外大众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方可为有偿的。
3. 在设置装备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1)行政许可,即行政机构依据人民、法人或许其余机构的请求。经依法检察,准许其处置特定举止的行政治理行为,如施工许可、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等。
(2) 行政惩罚,即行政机构或其余行政主体按照法定权柄、步伐关于违法但还没有组成犯法的相对人赋予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动。常见的行政惩罚为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易导致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3)行政奖励,即行政机构按照前提和步伐,对为国家、社会和设置装备建设奇迹作出庞大进献的单元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表彰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行政奖励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违反程序、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
(4) 行政裁决,即行政机构或法定受权的机构,按照法律受权,对对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治理举止亲近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检察,并作出裁决的详细行政行动,如对特定的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以及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等的裁决。行政裁决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