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实务问题1】当事人举证期限的有关规定是否适用于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本条对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和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作出了一致的规定,即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期限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申请调查取证。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申请更正证据来源和形式上的瑕疵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反驳证据或者纠正证据缺陷的证据的,也可以申请调查收集,申请期限不受既定举证期限的限制。再比如,关于逾期提供证据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申请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证据,或者双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属于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
【实务问题2】法院不予允许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吗?
答:2008年的最高国家人民通过法院《关于我国民事法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已修改)第十九条第二款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申请情况调查数据取证法院不予准许的,“当事人之间及其相关诉讼代理人管理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然而,2020年实施的新修改版最高发展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政策规定》删去了上述这些规定。理由主要在于,对于学生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根据调查研究取证行为是否准许,属于中华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审查的范畴,人民法院对此应当有决定社会权利;对于公司可以提高申请复议的事项,应当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一些专门设计规定。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该事项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当事人调查分析取证申请信息是否应该予以准许,与其他可申请复议事项也有本质就是不同,因此,现行法下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时,当事人具有不可申请复议。
总的来说,民事律师提醒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属于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