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法律环境问题,但是他们对于我国法律责任意识薄弱的我们,如果没有遇到更加深入的法律关系问题,就需要聘请律师进行管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聘请律师需要我们花费多少钱呢?其实律师收费管理也有自己很多企业方面的因素:根据中国地域、案件种类等因素收费标准要求相差很多。而且对于不同律师收费也都不同。下列刑事辩护律师就聘请律师须缴付的费用汇编了以下资料,只供参考: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管理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律师服务业健康教育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经批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要方便群众,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客户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提供服务进行收费实行中国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办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企业行政法律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责任案件进行犯罪嫌疑人可以提供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代理企业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各类诉讼案件的投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由市场规范。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于政府进行价格主管财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环境行政监管部门通过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进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确定的法律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法律职业的长远发展,并应当补偿法律服务的平均社会成本、合理利润和法定税额。
第九条律师服务实行市场监管的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费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所消耗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工作事务的难易不同程度;
(三) 委托人的容忍;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
第十条。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律师服务费可以按事项金额的比例按小时分段收取。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适用主体比例收费;
每小时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获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风险代理的,可以收取风险代理费用,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这些案件;
(二)申请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要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或者工伤赔偿金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经济赔偿案件情况以及社会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财务风险企业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实施风险代理收费时,应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明确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比例。
最高收费不得高于收费合同规定金额的30% 。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严格要求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监管部门通过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管理工作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管理工作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中国社会经济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主要包括:收费系统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工作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发展方式、争议问题解决生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系统项目公司或者可以提高服务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发展必须通过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汇票。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客户支付的法律费用、仲裁费用、认证费用、公证费用和档案查阅费用,不视为法律服务费用,由客户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异地办案需要提前收取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预计费用,并由双方协商签字确认。确需变更成本估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作为事务所发展应当向委托人可以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人员差旅费管理清单及有效进行凭证。不能通过提供一个有效信息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客手续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擅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除收取前款规定的三项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客户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管理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分支机构所在地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异地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地方执行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市场价格主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收费的监督工作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方式之一的,由政府通过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企业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布律师服务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推迟实施政府指导价;
(三)超出中国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进行收费的;
(四)采取有效分解收费管理项目、重复收费、扩大市场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服务收费标准的;
(五)以显著低于成本的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司法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进行统一可以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服务收费合同法律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客手续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的规定;
(三)不提前向委托人提供异地办案差旅费估算成本,不出具律师服务费法律单据,不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支付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和使用律师服务专用单据、财务票据和业务档案的;
(五)违反社会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发展道德的其他企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访问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部逾越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部的职权,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法律服务价格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要求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因律师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系统发生活在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问题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行业协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财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根据申请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法律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经济发展中国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中国印发<律师提供服务进行收费信息管理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政府制定一个律师行业服务企业收费系统临时技术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通过废止。
以上是关于聘请律师如何收费的问题。如果你有需要律师协助的案件,你可以咨询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