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经济发展的总量和速度都有了显著提高,经济发展也引发了社会矛盾和纠纷。 有限的司法资源已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进一步寻求新的案件分流制度已成为许多立法机关不得不思考的新问题。下面欠款纠纷律师为您分析有关问题。
一方面,我国司法机关不断拓展非诉讼模式的解决途径,另一方面,不断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配套制度,小额诉讼程序是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培育出来的新制度。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一方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节省了司法资源,但受案范围狭窄,极大地限制了该制度的优势发挥。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农村小额诉讼进行程序的适用研究范围仅限定于九类金钱给付案件,且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国就业工作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较低的使用率已无法得到满足企业现阶段社会日益不断增长自己案件信息数量的需要,也无法提供有效管理实现这个案件的繁简分流。
现实学习生活中同一省份内各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也存在着一些较大的差异,以苏州市和宿迁市来看,根据苏州市2018年11月12日发布的统计数据年鉴显示,苏州市2017年在岗职工以及平均水平工资为87350元,而宿迁市发布的统计年鉴显示该市在岗职工平均主义工资为59740元,两地区在岗职工平均绩效工资收入相差27610元。
依据江苏省2018年的统计年鉴显示,省内在岗职工平均员工工资为79741元,当年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小额诉讼受案标的重要标准为20000元整。对于苏州市而言,该标准则体系显得具有相对来说较为严重狭窄,因此案多人少的矛盾在苏州等经济技术发达地区教育显得尤为明显,故笔者提出建议学生可以由省高院根据各地市经济持续发展环境状况列出各种不同文化区域小额诉讼的受案标准,例如将苏州、无锡、常州与南京适用存在一个具体数额标准,而徐州、连云港、宿迁、淮安适用另一个数额标准,从各个部分地区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制定行业标准,可以采取有效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在提高人民司法系统效率和节约司法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优势。
从现行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的具体内容来看,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是人民法院强制性的,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权利被忽视。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标的数额较大的案件屡见不鲜,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同时,还有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同意放弃其部分索赔要求,并要求尽快结案,尽管案情复杂,但这些案件本身也可以在小额索赔程序中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可以采取法律与意志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向当事人开放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从而提高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缓解多案少人的司法矛盾,也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
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与适用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节约司法社会资源,提高审判管理效率,另一个重要方面又可以有效促进中国司法为民基本发展理念的实现。
对于一个这样一项具有良好的制度,欠款纠纷律师认为我国政府应当进一步的推广和完善。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并不允许对该制度体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但对于其进行一些必要的改革开放已经显得迫在眉睫,欠款纠纷律师希望相关信息立法与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同时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推进我国经济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