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疫情”犯罪如何规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了严格的、有针对性的、有效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和隔离治疗等措施,为防止疫情扩散和打赢疫情防控战争提供了有力支撑。与此同时,还出现了暴力和威胁行为,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为预防和控制疫情而采取的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从近期各地媒体情况来看,拒绝配合人登记、量体温、戴口罩、殴打、辱骂、推搡疫情防控人员等事件频发。接下来刑事辩护律师就来为您讲解相关问题。

  对这些企业行为,可依照2003年5月14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公司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系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诉讼案件进行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全面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可以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中网络暴力袭击正在推进依法管理执行工作职务的人民对于警察的从重处罚。

  近期,各地法院也依法不能及时审理了一批涉疫妨害公务刑事责任案件。司法实践中,涉疫妨害公务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我们需要一个重点研究把握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传染病损害公共服务刑事案件中“公共服务”的认定。 也就是说,必须是依法开展疫情防控的义务或义务活动。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通报,从主体上看,权利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可以理解和掌握。 《意见》规定,只有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官方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依法行使疫情防控行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家机关委托的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和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共事务的人员。

  在充分动员落实防控职责和防控措施的情况下,按照统一部署,协助居民(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政府防控措施。 也应被视为行使疫情防控权力的公职人员。 当然,一些基层自治组织自发或超出其职权范围采取的防控疫情措施,不属于其“公务”范围。 随意殴打、辱骂防疫志愿者或者基层组织人员的,不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以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把握“暴力”和“威胁”对疫情相关公共服务的阻碍。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妨碍司法,这种犯罪的客观行为是“暴力”和“威胁”,而不是“其他手段”。其中“暴力”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殴打、咬伤、拖拽、捆绑依法采取防疫措施的工作人员的尸体,还有检测设备、警用设备、相关设施、破坏实施对象等。

  “威胁”是指侵犯人身、财产和名誉的精神胁迫,使依法执行防疫措施的工作人员产生恐惧、不敢履行相关职责。“暴力”和“威胁”的程度从高到低不等,只要客观上达到对工作人员的胁迫,妨碍正常履行公务,一般都可以认识到。应从危害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破坏防疫秩序、造成围观者聚集、阻塞交通等原因来判断。防止和控制一般过度言行的过程,不应轻易被认定为“暴力”“威胁”。

  涉疫妨害公务刑事犯罪案件中牵连数罪的处理。对于行为人以暴力、威胁分析方法可以阻碍我们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研究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信息传播方式或者有传播发展严重危险的,则同时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以危险方法主要危害我国公共交通安全罪,可根据牵连犯的一般数据处理基本原则,从一重处理。

  以上便是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的相关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有此类问题,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最大化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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