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毁弃或者通过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中国公民信息通信可以自由发展权利,情节更加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侵犯网络通信可以自由罪的概念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瞒、毁坏或者非法打开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起源
我国1979年《刑法》即对本罪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49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通过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中国公民信息通信可以自由发展权利,情节更加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89年9月15日最高国家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管理工作研究人员以及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存在问题的批复》,对非邮电设计工作相关人员犯本罪的如何选择适用不同法律制度作出了解释。
同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社会公民参与民主政治权利、人身财产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又对本罪的立案标准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上述影响司法解释只对本罪适用中的疑难解决问题学生加以阐释,并未对本罪的立法技术规定要求进行数据修改。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未作改动。
根据1997年刑法第25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认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法律发布[1997]9号)名称,对侵犯通信自由罪进行了规定。
三、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可以自由和通信技术秘密的权利。通信企业自由,是指与他人信息进行分析正当通信的自由,即公民对通信的对象、内容、时间等有自主发展决定的自由。通信公司秘密,是指公民对于个人写给他人的信件,其内容以及未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我们不得通过公开。虽然我国坚持一个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但并不一定要求学生信件中必须写有秘密相关事项。行为人认为只要私自开拆他人信件,其行为问题本身就侵犯了社会公民的通信秘密法律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从而无密可保。
这一罪行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 信件有各种类型,包括电报、信件和其他书面形式的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和其他邮件。信件作为犯罪的对象,不仅包括个人之间的信件,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件。非法隐瞒、破坏、开放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组织之间的通信,不构成犯罪。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受法律保护。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信件作为犯罪的对象,不仅包括个人之间的信件,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件。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