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无线电通信行政秩序罪,是指擅自设立、使用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电台频率,被责令停止使用后拒绝停止使用的犯罪。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扰乱无线电通信企业管理工作秩序罪的概念
扰乱无线电通信行政秩序罪,是指擅自设立、使用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电台频率,被责令停止使用后拒绝停止使用的犯罪。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来源
本罪没有在1979年刑法或单独的刑法中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为了维护无线电通信技术,加强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保障无线电通信正常运行,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了《无线电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我国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无线电频谱的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随着无线电事业的发展,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占用频率,严重危害国家无线电管理秩序,给国家或者公民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1997年刑法第288条增加了这一罪名,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根据1997年《刑法》第288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罪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2月11日法释[1997]9号)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保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国务院于1993年9月11日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无线电通讯攸关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的发展进步,任何有碍无线电通讯的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扰乱无线电通信行政秩序罪,是指擅自设立、使用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电台频率,被责令停止使用后拒绝停止使用的犯罪。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