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的《关于企业惩治假冒用户注册一个商标进行犯罪的补充法律规定》对商标具有刑事政策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调整。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的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销售市场假冒用户注册企业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首次规定了假冒商标罪,即“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工商企业冒用其他企业注册商标,应当对假冒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在当时市场经济不发达的社会环境下,该规定是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刑事保护的一大进步,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仍是一种雏形。 与现行刑法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它只规定了假冒商标罪,所包含的犯罪行为方式远远大于现行刑法。
1982年8月23日的《商标法》以附属刑法的形式规定了对商标的犯罪。1982年商标法第40条规定: “伪造他人商标,包括擅自制售他人商标的,除赔偿损失外,可以处以罚款,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的《关于企业惩治假冒用户注册一个商标进行犯罪的补充法律规定》对商标具有刑事政策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调整。该规定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影响较大的调整和补充。
一是将单一罪名分解为以下三个部分罪名,即“假冒注册公司商标罪”、“销售市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生产制造、销售人员非法方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是将犯罪活动行为管理方式比较单一化,仅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价值与其发展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相关的销售工作行为规定为经济犯罪心理行为,将类似这种商品和近似商标排除于刑事技术保护环境之外。
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学生修改(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其第9条规定,将1982年《商标法》第40条修改为:“假冒他人已经注册商标,构成主义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风险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需要他人提供注册商标标识制度或者其他销售数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共同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主体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一种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企业惩治假冒用户注册一个商标进行犯罪的补充相关规定》的确定和完善。1997年《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公司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市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生产制造、销售人员非法方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法律规定》的内容可以加以学习吸收,并以情节发展严重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数额较大为构成主义犯罪的必要工作条件。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关于管理执行(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刑法)确定具体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法释1997J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伪造他人商标,包括擅自制售他人商标的,除赔偿损失外,可以处以罚款,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标侵权律师。